三、加快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现有事业法人类型的环评机构要通过体制改革,形成独立企业法人类型的环评机构,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担责任的市场主体。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改革,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环评体制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改革的配套保障措施,倒排时限,确保实现在2015年底前完成改革的目标任务。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调度本行政区内的环保系统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抓紧制订2014年、2015年推进改革的具体工作计划,并于2014年4月底前将有关改革的时间进度安排报送我部。我部所属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应在2014年底前完成。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确保全省(区、市)环保系统事业单位2014年底前完成环评体制改革的数量,原则上应达到总数的60%以上(不含试点期间已完成改革的单位)。各改制单位要加强对环评体制改革实施过程中环评工作的管理,做到队伍不散、业务不断、质量不降。
四、推动环评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支持有实力的环评机构开展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推动形成若干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大型环评机构。支持环评机构加强环评技术研究,发挥专业优势,促进形成企业核心技术和实现品牌化经营。提高新申请环评资质机构和晋升资质等级、调整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人员规模和专业准入条件。申请第一个甲级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要具有15名及以上环评工程师,申请第二个及以上甲级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要具有20名及以上环评工程师,每个甲级报告书评价范围要具有8名及以上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申请乙级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要具有9名及以上环评工程师,每个报告书评价范围要具有4名及以上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仅申请乙级报告表评价范围的,要具有5名及以上环评工程师。现有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以及西部地区尚无环评机构的地级市(州、盟、地区)仅申请报告表评价范围的,环评工程师数量暂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