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强化环评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加强对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督与考核。在受理报告书(表)时,应对编制报告书(表)机构的资质有效性及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进行查验,对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以及编制机构与合同签订机构不一致或由其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的报告书(表)不予受理。在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对未落实环评工程师责任制和质量较差的报告书(表)不予审批。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中发现上述问题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入环评机构日常考核结果,可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或在辖区内限期整改的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抄报我部。我部对受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等级晋升和评价范围调整,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环评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八、提高环保部门科学管理水平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评审批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及时了解宏观经济发展动态和产业政策导向,熟练掌握环境准入标准和审批原则,正确运用环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环评审批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监管行为,健全勤政廉政措施。要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出现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要听取和采纳环评机构的合理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对环评机构采取的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措施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