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心得体会3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安全发展的本质要求,是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12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正式施行。
新安法亮点颇多,如树立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增加、完善了包括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等在内的15项法律规定,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10项法律制度,强化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等10项法律规定。
良法已备,善治何行?要使这些新规定、新要求落地,就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安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按照这一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需要不断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计划等制度和执法程序。同时,按照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执法的探索,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持“十二字方针”,就是要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安法进一步明确了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和监管职责,并赋予了安监部门采取查封、扣押、停止供电供民爆物品、停产停业等必要强制性措施的权力。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三个必须”,就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安全生产教育心得体会4
非常感谢省建筑协会给我一个良好的学习机会,近日参加了由省建筑协会组织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时间虽然很短,但我感觉确实是受了很大的启发,受益匪浅。
张传领处长所作的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政策和要求就象一场及时雨,我公司正在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针对各项要求理解得不是很透彻,经过张处长的一番讲解和分析让我们找到了着重点;马正春教授的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图集的讲解更深层次的了解到如何按照各项措施达到如何标准去做好各项工程;特别是余津津教授和李建辉教授对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更是深深在理解到自己的责任感和危机感。结合本次所学习的内容结合实际,得出一些心得。
近几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筑领域事故频频发生,分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探索预防对策和措施,对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
安全事故主要集中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人和触电及其他伤害。造成建筑业事故的原因,除了与建筑业是高空、露天、劳动密集型作业有关,还与近年来市场的扩大,法制不健全,安全意识差,安全教育滞后,人员素质低,安全投入少有关。以下谈谈发生事故原因几种情况。
一、施工人员素质低
目前我国建筑从业人员大多是民工,这些民工普遍未经过基本培训和教育,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从而导致自己或他人发生安全事故。
二、建筑市场不规范
时常出现一个项目有几个分包商,这些分包商的社会信誉,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普遍较差,在工程施工过程下,偷工减料,安全意识淡薄,根本谈不上对安全进行统一管理。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野蛮施工
非机械动力工擅自操作机械,造成机毁人亡。非电工乱拉扯电线,不通过漏电开关,发生漏电事故时,漏电开关不起作用,造成触电身亡。民工在绑脚手架和支外墙模板加固时,不系安全带,加上临边防护不严,时有坠落死亡事故的发生。为抢工程进度,造成民工疲劳过度,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头昏眼花不慎坠楼而亡。
四、材料机具质量不合格
塔机吊钩失灵,吊斗失控落下,砸伤地面施工人员,塔臂组装螺栓强度不够,以小代大,抗剪能力削弱,螺栓被剪切断,造成塔臂失控,扯断钢索落下,砸伤地面工作人员。安全网质量差,不能有效拦截高空坠物,造成地面人员伤亡。
五、防护设施不全
临边不搭设防护栏杆,安全网搭设低于施工作业层面高度,作业面没有实行全封闭。有的电梯井口无护栏,电梯井内不隔层设置防护。预留洞口,采光井,通风口不设防护盖,造成坠落事故发生。
针对以上分析,加上通过各位教授的讲解,结合我公司在安全生产中为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
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组织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参与各方对安全管理的具体分工,安全岗位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模式。对大型项目必须安排专门的安全总负责人,并配以合理的班子共同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料档案。实行项目负责人对全施工现场负责,专职安全员对部位负责,班组长,班组安全和施工技术员对各自的施工区域负责,操作者对自己的工作范围负责的“四负责”制度。
加强安全法建设,对存在违章指挥,不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强令民工冒险作业,长期连续作业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在目前已有的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适合本公司生产管理工作实际的法律,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使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加强安全教育
让每一个员工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实现自己的安全行为责任,做到:
1、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学习,并进行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
2、对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一律凭劳动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岗位证书上岗;
3、对进入施工现场持证的架子工必须定期进行体验;
4、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
5、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操作员工一律停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三、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与协调
工程中标后,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要有施工技术员编写的书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向工人交代,特别是高空、有毒作业,必须有相应的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急救处理方法。每日有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对当天工作操作工序提出的安全要求。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加强条条、条块、块块之间的协调配合。
四、加强现场安全监督
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对违章指挥、操作,冒险作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规范项目的施工安全行为。安全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检查,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对人员的伤害,加大对安全工作的投人,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在施工作业面上设固定的安全管理员,对危险性大的脚手架,起重机搭设和拆除,机械设备吊装,用电设备工作,基础土方开挖等进行监督和控制。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所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管理进程,它包括安全组织和安全意识,企业只有综合利用这些手段,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加强安全管理,首先必须建立科学的安全规章制度,而且这些制度要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使之与新的施工技术相配套。同时企业要加大对安全管理的投入,使之与生产能力相吻合,使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人头上。并经常性的开展和利用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建筑职工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切实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安全生产教育心得体会5
通过参加10日公司举办的安全生产培训大会,作为来自塑编生产企业成品车间的一线管理人员,我受到很大教育,学习甚多,感受颇深,对自己的职责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通过这次培训和自我学习,我们知道:在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中,人们通常把管理者对员工提出安全规范要求称之为“要我安全”,而把员工的自觉安全行为称之为“我要安全”。两种提法,不仅表述了语言概念不同,且安全实现方式和管理效果也不一样。“要我安全”,是从客体出发,由外因发出安全生产约束控制信息,作用于安全生产行为的主题,最终达到生产安全;“我要安全”则是从主体出发,由内因产生安全生产的动机,主观能动地实现安全生产。从管理角度来说,“要我安全”和“我要安全”是辨证统一的关系,“要我安全”是外因,是动力;“我要安全”是内因,是根据。两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从不同方面对实现安全生产起到推动或决定作用。
如何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呢?身处塑编生产企业工作的我,立足于生产第一线,对于安全是永恒的主题,是生产的保障,有了安全才有效益,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心得体会范文(精选5篇)】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