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法治与道德的统一
科学发展观在强调对人的尊重的同时还强调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首先,必须正确理解劳动规章制度的意义。在我们既有的观念中,无规矩不成方圆,于是,便把规章制度理解为是专门“整治”别人的依据。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应当是为劳动者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保障”的。所谓提供“保障”就是要为劳动者行使其劳动的权利提供便利和为劳动者提供履行劳动义务完成生产任务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不设置障碍。只有劳动者的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才能满腔热情地投身于工作。
其次,必须落实制定规章制度的“共决权”。在既有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中,用人单位是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劳动者仅仅是劳动规章制度被动的执行者,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的。这种观念无疑是对用人单位构成要素的错误理解。作为经济组织的用人单位是由资本和劳动两个方面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所以,无论是资本的代表者“经理层”还是劳动的代表者“劳动者”具有同等的主体地位。因此,法律规定了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共决权”,职工参加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同样应当值得尊重,只有劳动者亲身参加制定的规章制度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
再次,要充分地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其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最后的“确定”权。所以,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尊重工会在用人单位的地位、权利和作用,与工会密切配合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国工会不仅是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己任,还是劳动关系的协调者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动员者。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中充分体现工会的作用,无疑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一个捷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党中央国务院完善了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法治环境,颁布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等,废止了职工奖惩条例、辞退违纪职工规定等等。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认真领会法律精神树立人本至上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充分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对其劳动力的所有权,自觉摒弃所谓“强化”管理“管卡压”的做法,为劳动者开心工作提高服务创造平台。
和谐用人单位,应当能够以法律和道德的手段调适利益冲突,道德的观念应当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体现。用人单位领导者和管理层人员必须树立人本至上惜劳力的道德意识,这一点,在一个以权力为中心的社会显得更为重要。只有文明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才能保障用人单位的可持续的发展。
用科学发展观反省我们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中一些似是而非、资本至上、强化权威等观念,树立管理科学的理念在中国现代化民主社会的今天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与全球化经济时代相适应,引领企业管理的新潮流,要求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必须走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创造出更加人性化的中国特色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