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公务员法
一、公职的取得:
(一)录用——禁止录用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开除公职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三)选任: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对象: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
(四)聘任:
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
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
二、回避:
(一)任职回避:
1.四种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2.三类职务:
(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
(四)离职回避: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交流:
(一)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四、辞职、辞退、退休
(一)辞职
1.主动辞职
2.不得辞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辞退
1.辞退情形:
(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2.不予辞退
(三)退休
1.强制退休: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自愿申请:工作满三十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处分:处分的设定、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效果、处分的适用、处分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