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经济普查的工作总结(4)

2018-08-22总结

  四、今后建议

  第一,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常设普查机构问题。根据周期性普查和经常性调查需要,各级政府应设立专职常设普查机构,有适应普查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承担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大型普查任务,以保持普查工作组织的连续性、人员的稳定性和业务的熟练性,更好地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第二,关于贫困地区普查经费问题。贫困地区普查经费落实难,已是制约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的严重问题。有的贫困县几年的经济普查经费累计尚不足3万元,工作开展后负债累累,如果其他普查或抽样调查工作接踵而至,想欠帐也找不到地方。随着统计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普查和抽样调查工作将日益增多,为了保证普查工作和抽样调查工作质量,建议在制定大型普查办法和安排抽样调查工作的时候,即纳入贫困地区经费补助这一内容,以免后顾之忧。

  第三,关于普查项目衔接与经济普查时间安排问题。目前各类普查的项目设置自成体系,互不衔接,大大弱化了普查资料开发利用的力度。如农业普查项目中有“地势”这一项目,据此可整理出按地势分组的平原、丘陵、山区的各类经济数据。第五次人口普查如有这一项目,将会进一步提高人口普查资料的社会经济应用价值。再如农业普查和第三产业普查对农村第三产业的重复调查、工业普查和农业普查对乡镇工业的重复调查等等,这类情况较多,这里不一一列举了。建议在进行大型普查项目设置时,对各类普查项目进行衔接,避免统计资源的浪费,发挥更大的普查功效。

  国家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组织一次,从现在实际操作来看,基层负担太重,建议仍和人口普查一样,每10年一次。从整个普查过程看,一个普查至少需要3年时间,但从普查周期看,一个普查尚未结束,另一个普查就开始启动了,留给市县统计部门的时间太短,工作上疲于应对,不利于更好普查工作。

  第四,关于加快立法扩大普查权威问题。既然经济普查是政府行为,就应该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规定普查的人员机构、经费筹措、资料管理、责任范围等内容。由于普查立法滞后,普查的权威性小,被调查者的配合与支持程度下降,组织实施难度越来越大。要提高普查的权威性,赢得社会各界对普查的支持与配合,需要加快制定并颁布《普查法》。这已经成为新时期开展普查工作的迫切需要。同时要组建专职的普查执法机构,并赋予执法权力,加大执法力度,把执法作为一项日常工作贯彻始终。

  第五,关于大型普查的培训工作。大型普查的培训质量关系到普查工作的质量。因此:第一、普查培训应分门别类进行,不宜采取领导、业务骨干、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一锅熬的方法。应考虑对各级普查办主任进行业务培训并有适合的培训内容;应分别对县区以上普查业务骨干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第二、培训教材应向电子声像教材的方向发展,这样可以减少培训层次,提高培训效果,节约培训经费。

  第六,关于大型普查的综合试点工作。大型普查的综合试点工作十分重要。在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全国各级普查机构都组织了人口普查的综合试点,但并没有引起对流动人口漏登的高度警惕,也没有引起对总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三大总量指标的高度警惕,而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之道,保证普查各阶段工作的顺利进行,应该是普查综合试点的目的所在。因此,在开展大型普查综合试点工作中,应注意:第一、进行普查综合试点的行政区域选择不宜太小。比如选择几个村民小组(或居委会)是不够的。为能够及时发现错综复杂的现象对普查工作的影响及其影响程度,普查综合试点的行政区域宜选择规模较大的乡镇(或办事处),并对选中的乡镇(或办事处)的全部调查单位进行调查登记。第二、试点的内容应包括普查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普查机构的组建、普查宣传工作、普查物资的准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和培训、普查区域的划分、普查地图的绘制、普查摸底工作、普查登记工作、普查质量控制、编码工作、普查快速汇总、普查数据处理、普查资料的整理和分析研究、普查资料的评估论证、普查总结等普查各阶段工作,都应在试点中认真规划实施。第三、参加普查试点的应是试点组织者本级及其下一级普查机构的主要业务骨干。第四、把普查试点工作的重心放在现场登记阶段是不够的,还应特别重视普查试点各阶段工作的技术总结和普查试点汇总资料的分析研究、评估论证工作,这应是达到普查试点目的的重要工作环节,决不可小视。另外,试点时间不宜过短,要充分保证试点各阶段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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