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国标”的意义在于它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一种标准,是行业的最低准入标准。“国标”并不排斥地方另行制定“地标”,但前提是其不得低于“国标”。一方面,饮用水的品质优劣,也掩盖不了“标准”的冲突。另一方面,“国标”与“地标”的冲突,不仅不能损害国家标准的权威,更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表面上看似产品质量之争,背后暴露出的则是饮用水标准“山头林立”、彼此打架,地方标准更新缓慢、踏步不前的乱象。
只有在没有国标或产品销售地域性特别强等条件下,企业才可以采用“地标”。假如在饮用水“地标”起草过程中,让地方饮用水企业掌控话语权,难脱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嫌。政府如果不主动“调高”,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自然乐意默不作声。因此,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实现修订更加及时、标准更加统一,特别是防止标准“开倒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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