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公布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未给出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而是指出:“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理化性质租它在制毒中的作用,可将易制毒化学品定义为: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化学原料及配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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