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大数据背景下,海量信息的云集使得信息本身获得了重生能力。一旦国家安全信息被非法获取,这些信息会经过云计算平台进而形成更有使用价值的数据。可见,网络信息的再生所能引发的对国家安全的二次伤害是更加猛烈的。由此可以联想,在即将跨入的“人工智能”Web3.0时代里,网络信息的智能化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隐患更加让人难以想象。
网络空间的失控会使整个国家安全局势产生动摇。领土、领水、领空等向来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一国对上述领域的绝对控制是国家主权的集中体现,也是国家安全的根本前提。在Web2.0时代,网络空间内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变得更加便捷,对网络空间的控制也就意味对网络资源和信息的掌握。控制网络空间,并不仅仅是因为网络资源和信息本身具有重要价值,更因为它们背后隐含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显然,一国对这种关系的掌握和控制能力是极其重要的,它涉及更深层次的国家安全问题。
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后,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网络犯罪有4个条文,共涉及8个罪名。然而,由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当前立法规定的惩处范围和力度远不足以威慑形形色色的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行为。笔者建议,为充分发挥刑法对网络安全的保障作用,全面贯彻新时期国家安全法的精神,未来需要对刑法作出下述修订和完善。
扩大立法范围,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犯罪行为纳入刑法保护视野,在现有立法基础上适当增设新的罪名,防止漏罪出现。我国现有刑法关于网络安全犯罪的规定仅见于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之中,这样的规定明显不够全面,也不足以显示网络安全在刑法中的地位。应当进一步扩大立法范围,将网络安全犯罪从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剥离,单独设置为“破坏网络安全罪”,并相应增加一些新的罪名。这样不仅有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也能够进一步贯彻网络安全法的有关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