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下。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27000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06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医疗期工资差额1300元。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补助费5100元。上述第一、二、三项合计人民币33400元,被申请人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 四、对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审判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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