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断刑论》经权之道(3)

2018-07-21柳宗元

  国学大师胡朴安、胡怀琛指出“在文学的范围以内。前人误为是文学而实非文学的,一概删除了不叙。实为文学中很好的作品,而为前人所不注意。﹍﹍。韩愈的〈原道〉,柳宗元的〈断刑论〉,不是被旧文学家误认作文学作品么?其实何尝是。” 〈原道〉和〈断刑论〉所讲的,都是偏向哲学。他的形式,虽然是用“纵横文”的方法,然“纵横文”也非文学。[3]〈断刑论〉是以“纵横文”写作结构,然文笔犀利,立论清晰,论据充份,是一篇富有气势的论文。

  二、《断刑论》“刑以秋冬”的“伪”与“惑”

  《断刑论》是柳宗元的一篇政论散文。全文980字,论述唐代行刑制度的执行期流弊,指出“刑以秋冬”制为因循守旧,“未尽于经权之道”;而且欠缺人道精神,“非为聪明睿智者设”。论文立论明确,文笔犀利,富有气势,充满辩论色彩。从儒家“经权之道”的原则评儒家“顺天应时”的原则,达到“以子之茅,攻子之盾”的效果,情理俱备,是一篇较佳的思辩性作品。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实施了“秋冬行刑”的刑罚执行制度。“秋冬行刑”原于西周立国初年“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西汉统治者为巩固君权,弱化民心,正式将这一司法制度写入汉律,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即是凡被判处死罪的人,立春时不能执行,必须等到秋后才能处决,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以外。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4]秋天霜降后,天地始肃,杀气正至,便可申严百刑,以表示“顺天刑诛“。时隔一千多年之后,“ 秋冬行刑” 制便为唐律所承袭,也是唐朝死刑执行的惯用制度。但柳宗元在《断刑论》中旗帜鲜明地指出“ 刑以秋冬”的刑罚观点是“ 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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