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断刑论》经权之道(4)

2018-07-21柳宗元

  唐代思想家柳宗元的《断刑论》下篇,批判了中国传统的死刑执行制度—“秋冬行刑”制,指出“刑以秋冬”的刑罚观点是“伪也”。文章分为三个论点, 首先,柳宗元认为“刑以秋冬”制,“伪”在不能“罚务速而后有惩”;其次,认为“刑以秋冬”,“惑”在“言天而不言人”,借“天命”而愚民;第三,“刑以秋冬”但不知在仁与智中作出平衡抉择,“滋惑矣”,惑在“未尽于经权之道”。

  柳宗元分析出“刑以秋冬”的“伪”与“惑”自有其论据。第一点,“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由于人有随性“为善者怠,为不善者懈”,会导致“是殴天下之人而入于罪”法律就失去了其杀一儆百的震慑威力。若能“为善者不越月逾时而得其赏”,“为不善者不越月逾时而得其罚”就可以“殴天下之人而从善远罪”,这样刑尝才能达到教化人民的效果,“是刑之所以措而化之所以成”。第二点,统治者用“ 顺时得天”的理论标榜其残酷刑罚制度的人道,以显示“ 德政”的恩泽;但是囚犯身披又重又脏的木、鈇加锁,在狱吏的忝治下,加上“大暑者数月,痒不得搔,痹不得摇,痛不得摩,饥不得时而食,渴不得时而饮”,实是苦不堪言,生不如死。第三点,在以上2点的前题下,仍坚持“刑以秋冬”, 则是“经非权则泥,权非经则悖”,“惑”在因循守旧,拘泥时令,虽是名称为仁义之制,而实非圣人的仁义心。

  另外,在《答刘禹钖天论书》[5]中,柳宗元也曾反复申明自己的观点,他以为,万物的“生殖与灾荒是自然规律发展的结果,国家的“法制与悖乱”是统治阶级主观意志的体现及施政行为的结果。前者是自然活动,后者是社会活动,二者“其事各行不相预”[6]柳宗元指出,“刑以秋冬”貌似顺应天时,悲天悯人,实是残忍。书中与柳宗元在《断刑论》中描述到:“使犯死者自春而穷其辞,欲死不可得。贯三木,加连锁而致之狱吏,大暑者数月,痒不得搔,痹不得摇,痛不得摩,饥不得时而食,渴不得时而饮,目不得瞑,支不得舒,怨号之声,闻于里人。”恰好互相呼应,也就是柳宗元思想与言论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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