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民事申诉状案例(2)

2020-12-31劝学

  xx银行提供个贷查询记录里显示贷款到期日是2021年来推算说明借款期限为15年,并非判决书、上诉状、抵押登记表上25年,同时显示保证金额为零,跟其上诉状与判决书中保证人所提到被申诉人中天力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不符,明显是假帐,没有详细帐单,如何确定款项?难道xx银行随便出据个数字申诉人都要认可吗?

  xx银行提供个贷催收通知书上扣款帐号明显非贷款合同上的帐号,逾期期数也非xx年断供以来的期数,明显是假证,可向银监调查此事。

  xx银行提供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明书日期为xxxx年12月3日,而申诉人于xx年初就断供了,申诉人从未委托任何人办理抵押手续,抵押他项证明书上也未有申诉人的名字,说明此抵押他项权证明书与申诉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诉人从未委托他人作抵押登记,不知被申诉人提供打乱房号的按揭登记表有何意义?

  综xx银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证,两被申诉人恶意隐瞒事实,证明xx银行与申诉人不存在实质上的借贷关系,申诉人是两被申诉人恶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审结束后申诉人被法官要求在笔录上签字,因看到两被申诉人未看内容就匆匆在后面签字走了,本着诚信原则相信书记员的笔录也在最后一页签字,后发现笔录第一页明显失真,无法认同笔录准确性,如将申诉人性别写为男,未出庭审判长列为出席,独审制为合议庭,长达两小时也被缩短时间了,两小时的辩论不可能全都记住,庭辨中书记员表示笔录电脑资料不见了,发现不少庭辨并未记录进去,由于有录音,并未确认后面的内容,四页笔录(每页都有签字)申诉人签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辩论中也表示会再审对比合同原件,不料却突然有了判决书,申诉人无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证也能立案与胜诉。申诉人法律专业知识不够,不知笔录的重要性,请求再审不以一审笔录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判决以自相矛盾的假证作出判决,明显是偏袒行为。辩论中申诉人请求法官要求被申诉人xx银行在其出据的证据上签字确认却被拒。

  从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诉人只要拿着申诉人的签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内容恶意磋商侵害申诉人的权益,违反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

  三、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为独审制非判决书中合议庭。被申诉人xx银行的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庭审中出现事实不清,法官要求中天力通提供合同原件再审,申诉人相信法官之言会再次开庭确认一直疑惑的买卖合同真相。一审剥夺了申诉人质证的权利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证情况下错误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作出判决。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可确认公证书内借款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根据xx银行交易记录,未有贷款××万的交易记录,因而不存在借贷关系。未办理任何抵押手续,不存在抵押合同。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中级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申诉日期:  相关知识

  一、怎样处理银行借贷纠纷

  1、引入对格式合同的审查。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具体执行中,可以要求银行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格式合同作对照,同时要求银行对合同内容的提示、说明提供必要证据。对于审查发现的无效条款,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2、强化银行的举证、说明责任。

  鉴于利息计算问题的专业性、复杂性,应当要求银行就利息的计算过程提供完整、详细的书面说明,充分接受质证。特别是对于利息占本金比例较大的案件,强化银行的举证、说明责任已经势在必行。

  3、采取必要的技术辅助措施。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对借款纠纷中利息的审查,不应仅限于当事人双方有无争议了事。考虑到利息问题的专业性,为防止错案发生,建议在人民法院配备必要的技术辅助设施或者引入第三方的独立审查。

  二、银行借贷纠纷该如何解决

  对于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借款人,可以判决分期偿还,这样就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的压力,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同时也避免了审理中判决即时偿还而交付执行后又因被告无偿还能力而被迫中止执行的尴尬局面。

  对于有还款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应及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强制执行,以便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尊严。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提出后,对于被告的财产应及时的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以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  对于不法分子利用贷款钻空子、开虚假证明、私刻他人印章、伪造担保人手续,骗取国家财产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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