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中的婚恋诗(3)

2018-07-12诗经

  三《诗经》中的婚姻爱情诗所蕴涵的社会学价值

  (一)反映了父母之命、谋钓之言对婚姻的规范

  西周时代是一个礼教不断制定和完善的时代,西周周公制定礼教奠定了我国文化传统的基础,而随礼乐之事的不断完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其规范,婚姻也不例外。中国传统婚姻的“父母之命、媒约之高”也在《诗经》的婚恋诗中有所反应,例如《卫风·氓》中“匪我想期,子无良媒”,以女子的口吻写到“不是我愿误佳期,你无媒人失礼仪”,这里写出了当时婚姻的一种流程规范,没有媒人来谈婚事,是不符合当时的礼仪魄《齐风·南山》中的“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也是讲男子娶妻必然要得父母之命,有媒约之高。从这些诗句中,我们看出这些礼仪规范己经开始干扰男女的自由恋爱与婚姻,只有经过这些规范认可的婚姻才能得到祝福,这些规范也使得恋爱男女有了“岂敢爱之?畏我分父母。仲可怀也,父母之高亦可畏也”的哀怨与顾忌。

  (二)反映了男权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东周之前并没有严格和规范的婚姻制度,但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以及奴隶制的产生,在父系社会之中,一个成年男性如果有一定的财产,那么其必然就需要一个财产继承人,而且这个继承人也必须是男性,为了保证其财产为其自己骨肉所继承,在婚姻上,便要求女子对于男子要绝对的忠诚,而男性为满足自己的欲望则可以拥有多个妻子,这也就形成了一夫多妻制。在男权社会之中,女子遭受养多重不公待遇,在《卫风·氓》中,女子就诉说了自己婚后辛苦操劳的生活,但最终还是被丈夫虐待和遗弃,不得己女子只能同到娘家,却又被自己的兄弟嘲笑,因此女子以自己的经历告诫年轻女子“于磋女兮,无与士耽!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这道出了在男权社会之中被受婚姻制度压迫的女子的现状。

  (三)反映了古代妇女的生殖责任

  男权社会一切以服务男性为基准,这也使得女性的社会地位是极为低下的,女子在家庭中不仅要承担起所有家务,还要承受繁衍子嗣的压力。在宗法制社会,繁衍子嗣对于一个家族的延续以及财产的继承是十分重要的。在诗经《周南·益斯》中,作者称赞益斯强大的繁衍力,认为益斯“宜尔子孙”能够家族兴旺、世代延绵。在《周南·桃天》之中有“桃之天天,有昔其实。之子于归,宜其家室”,作者借桃树果实累累来祝福出嫁的姑娘能够早生和多生孩子,这种把子嗣繁衍看做是妇女的责任与义务的观念至今还在社会中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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