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我所欲也》第一段的论证思路是什么

2018-07-12鱼我所欲也

  导语:《鱼我所欲也》强调“正义”比“生命”更重要,主张舍生取义。孟子性善,自认为“羞恶之心,人皆有之”,人就应该保持善良的本性,加强平时的修养及教育,不做有悖礼仪的事。

 第一段论证思路

  1、本文的论点是什么?怎样提出来的?为什么不直接提出来?

  明确:论点是:“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这个论点是由“鱼”和“熊掌”的比喻引出来的。先设比喻而后提出论点,这是因为“鱼”与“熊掌”是人人皆知的美味,而“熊掌”是其中更为美者。二者不可兼得,取其中最美者合乎情理也符合逻辑。由此及彼,由浅入深,引出“生”与“义”的论题来,自然,明晓。

  2、论点提出以后,文章是怎样围绕论点逐层论述的?

  本文首先提出在生与义不可兼得的情况下要“舍生取义”,这是全章的论点。然后说明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人都有“欲生而不为苟得,恶死而有所不辟”之心,即“羞恶之心”;又从反面来说,如果人只是欲生恶死,那就会不顾礼义,什么事都做得出来。因此,重要的是,求生避患不能违背“义”的原则。

译文对照

  鱼, 我所欲也; 熊掌, 亦我所欲也。 二者不可得兼, 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生, 亦我所欲也; 义, 亦我所欲也。 二者不可得兼, 舍生而取义者也。 生亦我所欲, 所欲有甚于生者, 故不为苟得也; 死亦我所恶, 所恶有甚于死者, 故患有所不避也。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 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 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 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 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 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 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 所恶有甚于死者。 非独贤者有是心也, 人皆有之, 贤者能勿丧耳。

  鱼, 是我所想要的; 熊掌, 也是我所想要的。 如果这两种东西不能同时都得到的话, 那么我就只好放弃鱼而选取熊掌了。 生命, 也是我所想要的。 正义, 也是我所想要的。 如果这两种东西不能同时都得到的话, 那么我就只好牺牲生命而选取道义了。 生命是我所喜爱的, 但我所喜爱的还有胜过生命的东西, 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 死亡是我所厌恶的, 但我所厌恶的还有超过死亡的事, 所以有的灾祸我不躲避。 如果人们所喜爱的东西没有超过生命的, 那么凡是能够用来求得生存的手段, 如果人们所厌恶的事情没有超过死亡的, 那么凡是能够用来逃避灾祸的坏事, 采用某种手段就能够活命,可是有的人却不肯采用; 采用某种办法就能够躲避灾祸,可是有的人也不肯采用。 由此可见,他们所喜爱的有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那就是“义”); 但我所厌恶的还有超过死亡的事, 不仅贤人有这种本性, 人人都有, 只不过有贤能的人不丧失罢了。

  一箪食, 一豆羹, 得之则生, 弗得则死。 呼尔而与之, 行道之人弗受; 蹴尔而与之, 乞人不屑也。 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 万钟于我何加焉! 为宫室之美, 妻妾之奉, 所识穷乏者得我与? 乡为身死而不受, 今为宫室之美为之; 乡为身死而不受, 今为妻妾之奉为之; 乡为身死而不受, 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 是亦不可以已乎? 此之谓失其本心。

  一碗饭, 一碗汤, 吃了就能活下去, 不得到它就会饿死。 可是轻蔑地呼喝着给人吃, 饥饿的行人也不愿接受; 用脚踢给别人吃, 乞丐也因轻视而不肯接受。 高官厚禄却不辨是否合乎礼义就接受了它。 这样,高官厚禄对我有什么好处呢? 是为了住宅的华丽, 妻妾的侍奉 和熟识的穷人感激我吗? 从前(有人)为了(道义)(宁愿)死也不愿接受(别人的施舍), 却为了住宅的华丽却接受了它; 从前(有人)为了(道义)(宁愿)死也不愿接受(别人的施舍), 现在(有人)却为了妻妾的侍奉却接受了它; 从前(有人)为了(道义)(宁愿)死也不愿接受(别人的施舍), 如今(有人)却为了让所认识穷困贫乏的人感激他们的恩德而接受了它。 这种(行为)难道不可以停止吗? 这就叫做丧失了人所固有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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