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离婚上诉状怎么写(2)

2020-12-31[第四单元]乘着音乐的翅膀

  四、一审法院判决“……房屋由原告李某某居住使用,该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遵房预监字第20091555号)项下权利归原告李某某享有……(该项判决不能对抗第三人)”是错误的,违背了法律常识。

  根据该项判决,上诉人李某某对房屋仅仅有居住权,对预售房屋上的权利仅仅是享有者,且不能对抗第三人,荒谬至极。该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一审法院也认可了房屋上的权利享有,可以明确:一审法院所说的权益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从权利,是从属于所有权的,没有所有权便无所谓用益物权,该房屋具备财产所有权的全部特征。然而一审法院仅仅认定上诉人李某某拥有用益权利,是错误的。上诉人不禁要问,房屋的所有权不是李某某,那到底是谁的?

  李某某以40万元竞价房屋时,目的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一审判决使得李某某出价40万元仅仅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利,完全背离了李某某的意愿,也使得房屋的实际价值被高估,损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这对李某某来说是极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有责任进行司法释明,但没有。上诉人李某某申请人民法院对房屋重新评估。

  一审法院的错误还在于:忽视了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以预售许可证载明的只有权利人,而武断地认为该房屋没有所有权人。预售许可时,房屋没有建成,自然只产生对房屋所有权的预期,只存在着权利,但本案事实是房屋已经建成,并且交付使用多年,房屋不管登记于否,已经以物的形式出现,具有财产所有权的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等内容,李某某对该房屋已经具备了排他的、对世的、完全的支配权利。依据《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李某某拥有的应当是房屋所有权,而不仅仅是用益物权。由于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李某某合法财产存在被第三人非法变卖的巨大风险。

  一审法院判决的错误还表现在认定李某某对房屋权利的享有不能对抗第三人。理由是:1、不能对抗第三人一般只有在双方协议可能影响到第三人的权利情况下出现,而本案是法院判决,不是双方协议;2、法院判决代表国家审判权力对民事纠纷的处分,本身具有公示力、公信力、确定力、既定力等,具有对世性、权威性、绝对性。一审法院该错误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李某某在外借有债务,用于小孩抚养及家庭开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未作认定是错误的。

  蹇某的工资收入及车辆运营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分割,一审法院未做处理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完全错误,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并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李某某

  xxxx年6月27日

  原告离婚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室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年9月XX日(20XX)穗天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三项,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损害赔偿200000元;

  2、请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四、五项部分判决内容,改判为“位于xx市XX区XX号XX0车位、xx市XX区林泉北街XX房、xx市xx区xx东路XX房、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归上诉人所有;xx市xx区XXX房、xx市xx区天XX车位、北京市顺义区XX幢归被上诉人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上诉人人存在严重过错,上诉人请求法院按照上诉人占80%、被上诉人占20%进行分割处理;

  3、原审判决遗漏了上诉人诉讼请求的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抚养XXX4年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0元计算);

  4、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对于被上诉的过错损害赔偿明显过低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但仅仅支持30000元的损害赔偿明显过低,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设立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初衷。由于是被上诉人过错在先,在双方婚姻期间和第三者生育小孩,且上诉人一直蒙在鼓里,这给上诉人和上诉人的父母亲人造成极大伤害。且被上诉人恶人先告状,多次对外造谣说小孩是人工受精并经过上诉人同意的,这对于一个男人来说是多么大的羞怒。且考虑到本案夫妻分割财产标的较大,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对于损害赔偿的200000元完全合法合理。原审法院明显有意偏袒被上诉人,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要求返还抚养XXX4年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0元计算)判决不当,应当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上也认定XXX非上诉人亲生,被上诉人理应返还这4年的抚养费。而原审法院却以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而不予以支持,这是完全扭曲法律条文,损害了上诉人合法利益。且不说法官应当按照自由心证来推理这四年的抚养费是客观存在的,毋庸置疑的,正常普通人都明白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四年的成长必然要有花费,现如今原审法院不支持抚养费的返还,也就是间接在否认XXXX这个人的存在了。即便上诉人没有提供有关抚养费用的证据,法院也应该参考按照xx中产阶级家庭的孩子抚养费进行认定。故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的四年抚养费应当予以支持。

  三、原审法院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分配不公,判决不当,应予以改判。

  原审法院在分配财产时没有考虑实际情况,过多的保护被上诉人的权益,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首先,原审法院在财产分配上基本上将交通便利、处在市区的房产和车位判给被上诉人,而上诉人全部分得位置偏远的财产,这明显对上诉人不公。在庭审中,上诉人已经做出很大让步,双方才确认位于偏远地区位于白云区林泉北街的车位和房产可以归上诉人,而市中心位于xx区天府路的车位和房产给被上诉人。而对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XX房,当时上诉人没有完全考虑自己的实际居住问题,并且上诉人也相信法院应判给我至少一处xx或北京市区房产以方便我居住,所以就勉强同意该房产归被上诉人所有。而被上诉人强调的无生活来源、小孩需要抚养、靠租金生活等理由根本不存在,其只不过是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事实上是在幕后的第三者为争夺上诉人经过劳动奋斗辛苦打拼的房产。且小孩的生存抚养依照法律关系和伦理道德上与上诉人无任何直接关系,上诉人无任何应尽义务。  其次,按照原审法院的判决,上诉人在北京将处于无房居住的境地。由于位于北京市XX区的XX房没有装修,无法立即居住;且地处北京六环远郊,交通生活都不便利。即便现在花钱雇人装修,也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和巨大装修费,上诉人现在无力承担。由于这段不幸的婚姻发生在xx,上诉人在离婚后基本上考虑生活在北京,工作圈和朋友圈在北京和xx;而被上诉人XX长期居住生活在xx,孩子也在xx,北京不是其主要居住地,之所以想要北京朝阳区的801房目的是作为市区房日后变卖转手较快。况且被上诉人XX在xx已经分得位于xx市中心位于xx区天府路的1007房和车位,这对于其在xx工作和生活都绰绰有余。上诉人百思不得其解,为何原审法院会如此偏袒女方,还将位于xx区xx东路的1002房判决给被上诉人,这等于将位于xx和北京的市中心房产全部判决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全部分得偏远的房产。法律强调保护弱势,保护无过错方,可问题是被上诉人是无过错方?属于弱势方吗?

  最后,从整个案件事实来看,原本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就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背叛导致今天的悲剧。这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在于幕后的第三者。上诉人饱受精神摧残和社会异样眼光看待,无法对自己尊严有个交待,无法面对周围同事和朋友。上诉人只想给自己找回一个属于自己的尊严,给年迈的父母一个交待,让他们享受天伦之乐。故从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来看,法律也更应该站在上诉人这边,真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案的财产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作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判决。”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在该离婚案件中,属于无过错方,所以请求法院在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时,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即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还是坚持占80%份额,被上诉人占20%份额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心里创伤和经济负担。上诉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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