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克功案件》学生观后感

2018-08-06观后感

  范文一:《黄克功案件》观后感

  先絮叨下曲折的观影经历吧。养病蛰伏在家三个月,一早计划在国家宪法日这天去附近的小影院看《黄克功案件》,而当12月4日来临之际,兴冲冲打开排片表一看,咦,怎么没有?换一家比较近的,还是没有?这是闹哪样?不死心地换了几个app,一连看到12月6日,终于认命地发现,作为一部主旋律电影,仅寥寥几家电影院有排片,其余全被《太平轮》啦《匆匆那年》啦等等商业片占据,不由得仰天长叹,想要自掏腰包看场主旋律怎么就这么难?!都准备放弃了,好不容易发现一家电影院离我比较近,场次还是奇葩的一大清早和午夜场,星期六的晚上,躺在床上很纠结。星期天早早醒了,边吃早饭边纠结,八点半吃完饭,终于决定任性一把,掏出手机打车,说走就走,三刻出发,九点不到便站在了电影院门口。电影九点十分开始,售票员直到八分才姗姗来迟,等待的过程让人心焦,我踱着步想,过程如此曲折,究竟看不看得了这场电影?到底还是买上了票,加上我,厅里五六个人零零落落,一对老夫妻,一对小情侣,一位老大爷,也不知他们是出于何种心态看这场电影,应该不及我的复杂吧。甫一坐下,熟悉的音乐响起,影片开始了。

  作为历史真实事件的改编,影片的结局其实早已注定,再多的悬疑推理也不过是个吸引人的幌子,关键是情节编排走向如何合情合理——还要合法。说实话,选择王凯——别人口里的所谓“小鲜肉”、本人自嘲的“腊肉”来演本片主角黄克功,未免会让观众产生一点“政治不正确”的观感,可能心里不知不觉就给他脱罪了,但也正因其演绎,对于全片主旨的彰显才更有说服力。

  七十七年了,这期间发生了太多惊天动地的大事,南京沦陷,日本投降,国共内战,新中国成立,原子弹爆炸,大跃进,文化革命,改革开放……和它们相比,黄克功案件仿佛一颗微不足道的尘埃,掩埋在历史厚重的烟尘之下,我也只是隐约地知道大概:红军将领逼婚不成,打死女学生,最后被宣判死刑。短短几句话,既无从得知背后情与法的两难、生与死的抉择,也并未明了此案对于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里程碑似的深远意义。《黄克功案件》正是将这桩陈年旧案翻出故纸堆——以放大镜审视一颗尘埃,必然纤毫毕现,它不再是讳莫如深的红军桃色凶杀案,而是我党依法治国、奠定法治精神的开山之作。

  影片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格言成为贯穿始终的主线。《独立宣言》响亮地喊出了“人生而平等”,果真如此吗?人生而有差异,环境决定了不可能每个人都能享受同样的对待,但人的生命与尊严是平等的,正因为社会中存在着太多不平等,法律才成为维护生命平等的底线。影片借黄克功的战友之口多次发问,大概也问出了许多观众心中的疑问:“法律平等?以命抵命?刘茜的命怎么能与黄克功的命相比?”一个勇冠三军,可以杀敌报国,一个稚气未脱,没放一枪一炮。能一样吗?这个问题何其熟悉,这种场景何其相似乃尔!在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时,在大学生张华以生命换来掏粪工生还时,关于生命价值,无不掀起了一场沸沸扬扬的争论。人的生命能估算价值吗?人类社会已有公论,出身或有高低贵贱之分,个体生命社会价值间或有很大差异,但每个人的生命都具有互相平等而不可量化比较的绝对价值,都是不可复制的唯一。将人的生命价值量化对比,无疑是功利主义的思维作祟,如果这样比较,我们是不是同理可得:若死某一人可以换来上千日本侵略者的死亡,避免众多百姓的死亡,那她是不是就该死?功利化的考量,带来的恶果显然不可收拾,无视生命价值的平等,革命的社会基础便将会被颠覆,雷经天在片中动情地说,我们今天敢于不畏生死,勇于牺牲,为什么?因为我们知道,我们前赴后继,后继有人。但是,如果不判杀人者黄克功死刑,我们的革命事业,还会有后来人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了平等,还有“法律”二字,到底适用什么法律?合议庭就此展开了正面交锋。之前毛主席与张闻天的讨论已经一锤定音:边区高等法院与xx政府最高法院是互不隶属的关系,实行终审管辖权,边区司法体系是独立的。也就是说,审判此案适用陕甘宁边区的法律。但从雷经天多次为难的话语中可以听出,边区法院才成立两个多月,显然边区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李兴国敏锐地抓住了这一点:“边区法院有自己的刑法吗?”接着他掏出了《中华苏维埃惩治反革命条例》,第34条、第35条规定:“工农分子犯罪而不是领导的或重要的犯罪行为者,得依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比较地主资产阶级分子有同等犯罪行为者,酌情减轻其刑罚”;“凡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其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减轻处罚。”此言一出,满座哗然。不由得想起了封建时期的中国刑律,有着“八议”之说: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人犯罪,必须交予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自《唐律疏议》将八议入律以来,这八种人便堂而皇之地享受着逃避处罚的特权,其中,议功便是指对国家有大功者,中华苏维埃号称推翻封建特权,但把阶级出身与是否有功作为量刑依据,这难道不是以新的特权取代封建特权,又有新的特权阶层凌驾于法律之上吗?马恩曾指出:“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此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就自行消失”。既然共—产—党致力于消灭阶级差别,为何还要将自己置于特殊地位,人为制造差别与不平等?这荒谬的法条说明,革命政权初创,还囿于狭隘的阶级观念,法制建设不成熟,不完善。但随着黄克功案件的定案宣判,平等与人权真正写入了法治建设的蓝图中,铸就了牢不可破的法律基石。

  本片淋漓尽致的展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多重含义,审判长雷经天,既反对黄克功享有高于一般人的待遇——即特权,也不因为他是杀人嫌疑犯而歧视他,剥夺他要求特赦的权利。避免特权与歧视,这其实是法律平等的一体两面,不偏不倚,真正做到“两碗水端平”。因此黄克功将希望寄托在了主席的特赦上,边区法院可以对黄克功定罪量刑,但定完罪量完刑毛主席同样可以赦免他,令他免于被执行死刑,片中提到战争状态军事统帅有特别处置的权利,还抛出了一个诱人的例子:蒋校长赦免了杀妻的张钟麟,主席不屑地哼了一声:“是他黄埔的学生,给改个名字,叫张灵甫。”毛泽东不是蒋xx,共—产—党也不是xx党,xx党可以特赦张灵甫,共—产—党不会,没有谁会比我党更清楚人心向背的得失,“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历史细节的差异、两党选择的不同已经隐隐决定了未来的走向。共—产—党常常强调党纪严于国法,对于党内同志,实行了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这便是我党得民心得天下的基矗毛主席一席话或可概括黄克功案件带来的影响:“这叫否定之否定。黄克功一粒子弹,否定了刘茜,违反了政策,破坏了群众影响;我们的一粒子弹,又否定了黄克功,坚持了政策,挽回了群众影响,而且使得群众更拥护我们了。”

  整部电影,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主线,围绕着“黄克功该不该判死刑”这一中心矛盾,几方势力展开了角力与争论,戏剧冲突在庭审与合议时达到了最高峰。结局看似扑朔迷离,但观众心底都有了底,历史早已剧透,黄克功最终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如何突破桎梏加大叙事张力,令观众加入其中有所思辨?法庭合议这段群像戏无疑是重中之重。鉴于中国如今属于大陆法系,自然没有英美法系唇枪舌剑的控辩交锋,法庭戏一般少了很多精彩看点。好在影片展现了难得一见的人民陪审制度,最大程度地还原各方意愿,各位人民陪审员也并没有“陪而不审”,而是各抒己见,意见激烈碰撞,变数丛生。五个人,五个不同群体的代表,抗大同仁、公学同学、当地干部、劳动群众、主审官,将法律的平等性、生命的价值、革命的信仰所在等等争议凝炼为一场大讨论,经过不同价值观的冲突,多种思维模式的较量,雷经天掷地有声地下了结论:“共—产—党内没有特殊党员,无论你职位多高、资格多老、功劳多大,没有人能超越法律。”三个自我判死刑,将雷经天内心情与法的挣扎风暴展露无遗,全片的主旨瞬间升华:“必须废除优待红军、高人一等的旧法令,判处了我代表的某个集团利益的死刑。”坦承了我党在当时法治建设不健全的弱点——更偏重于“人治”。《荀子?君道》当中有句话:“有治人,无治法”。他认为,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关键是“人”而不是“法”。而黄宗羲明确地提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只有重视法治,法律行之有效,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贤人在良法下方能施展才华。不可否认,两千多年的“人治中国”在今日仍有积习,法治建设的道路上障碍犹存,黄克功案件虽然发生已经有七十七年了,但犹如一面镜子,如何破除特权、倡导平等,对于现实的映射依然有着极强的借鉴价值,依法治国、从严治党之路虽然漫长,但充满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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