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昨天,我和大家一起观看了普法影片《被告山杠爷》。影片中山杠爷是一位德高望重的村主任,在那个公安都很少去的太平的村子里,山杠爷一直很好的主持着大局。后来因为用游街的方式教育村里的一名叼妇而使其上吊自杀,被人检举揭发而被告。影片中我对于山杠爷的孙子这个角色思索了很久。自己的爷爷做的,和老师在课堂上讲的完全不同。他问过他爷爷,得到的回答是:国有国法,村有村规。如果把一个村看成一个国家,那么村规就是国法。而似懂非懂的孙子直接写信给了《法制报》引出了下面的情节。
看完这部影片,我感受良多:农村社会是一个 “熟人”社会,大家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村规是大家所认同的行政规范,而山杠爷那种方式,在大多数人看来是合理的。只有他孙子认为那似乎是违法的,这反映出当代人们特别是在农村法制观念的淡薄。出了事情总是按照村约民规来解决。当然这同时也反映出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制的不健全,导致这一法律所不能触及的事情只能用村约民规来解决的尴尬局面出现。这一局面,我相信会逐步得到改善。可是我不禁在想:堆堆村里一直所认同的权威去坐牢了,村名的脑海里隐约有了一个法治社会的概念。可是这样一来村民们就真的可以做到事事依法了吗?我想不会这样,堆堆村是一个离现代文明,离法律 很远的地方。一方面村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不到法律,同时村民们一直所信奉的权威被无情的打破。那么,还有什么力量继续维持着堆堆村和谐下去?堆堆村如何保持自己的善良?这是一个问题。
法制是人们创造出的政治文明成果,在当代社会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村子,人人都应该依法办事,也就是说,要依法治国。这是当代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情理与法律的冲突。这又该如何处理呢?我想,立法者是不是应该更加深入民情,考虑到实际的民情呢?是不是应该考虑到去填补现代法律的空白呢?这是一个值得大家深思的问题,而我们作为公民,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依法办事,遵守维护法律。这是这部影片带给我们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