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核验收
(一)验收工作的组织。各市金融局(办)牵头成立验收工作组,按照“申请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具体组织审核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成员由各市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必要时,可聘请熟悉融资担保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审核工作。
(二)验收的重点内容。验收的重点包括机构建设、业务经营和接受监管情况等三个方面,具体内容见《规范整顿验收工作简表》。
(三)验收意见的出具。验收工作组对申请验收的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情况进行审核(包括现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每名审核人员填列《规范整顿验收工作简表》并签名;验收工作组参考审核人员验收结论,进行集体评议,出具初审意见。
1、初审合格的,由市金融局(办)通知担保公司,并将初审意见、申报验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1份,附市金融局(办)请示(2份),报省金融办组织审核验收。
2、初审不合格的,由验收工作组提出整改意见,担保公司逐项落实整改;条件达标后,在申报验收截止日期前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五、核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对各市金融局(办)报送的验收请示及相关材料,省金融办组织召开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担保公司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20xx年3月31日规范整顿时限满后,未申请审核验收的,以及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包括初审不合格),均作为未通过审核验收处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核验收工作,参照上述程序和要求进行。
六、分类处置
(一)规范整顿审核验收合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不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未获确认、以及未通过审核验收的担保公司,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营业执照有关事宜。20xx年3月31日规范整顿期满后未通过审核验收的担保公司名单,省金融办、市金融局(办)要及时通报省、市工商局。
此类公司如要求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在所在市规范整顿工作完成后,按照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和标准申请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