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2020-12-31文学常识

2016刑事上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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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刑事上诉状范本1

  上诉人:章xx,男,xxxxx年2月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住xx市海曙区。

  上诉请求:撤销xx市鄞州区人民法院(xxxx)甬鄞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

  一审判决书认定:“经审理查明:xxxx年上半年,被告人章xx、屠xx、郑xx因对办理其个人或家属案件的xx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满,结识后于同年8月4日和7日先后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信访局、中央巡视组驻地上访,并由被告人章xx将上述活动的照片发布在其个人微博上,以扩大影响。同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章xx、屠xx、郑xx等人经商议后决定于同月12日上午至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信访。

  同年8月12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章xx、屠xx、郑xx纠集亲属,朋友等十余人至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拿出事先准备的标语举牌拍照,并在院内及办公室一楼大厅内辱骂、哄闹、跪拜,致使检察院工作在此一小时余内无法正常开展,严重扰乱了检察院的工作秩序。”

  1、判决书认定章xx“纠集亲属、朋友”,缺乏事实根据。

  xxxx年8月4日,被告人章xx、屠xx、郑xx为各自案件申诉目的去杭州中央巡视组驻地反映问题,三名被告人和陈xx(郑xx家属)于8月6日、8月9日、8月11日,先后在章xx办公室,商量通过发博客、微博控告申诉违法办案人员,该事实有屠xx、李秀萍、陈xx签名《承诺书》、章xx、屠xx、陈xx签名《关于征求张红军一切违法违纪行为证据及线索的公告》书证为证。8月7日,三名被告人和陈xx从杭州上访回xx的路上,屠xx提议去鄞州检察院信访,章xx、郑xx先反对,后同意,当时未涉及细节,更未协商“纠集亲属、朋友”信访,时间初定于8月11日。8月9日,三被告人和陈xx在章xx办公室商量发博客及微博控告事宜,屠xx提出去检察院上访时间定在检察长接待日的8月12日上午。

  本案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否认8月9日晚,三人商量通知和纠集家人一同前往检察院“闹访”。本案侦查阶段及庭审中,被告人章xx、屠xx均否认四人协商“纠集亲属、朋友”,被告人郑xx侦查阶段陈述(xxxx年8月27日)称:“8月9日我们在章xx办公室商量的时候,他(屠xx)就说到时候他们家十几个人都会去的,而且到了8月12日早上碰面的时候,我看到屠xx一个人来的,我就问他:“就我们几个人吗?”他就打了一个电话,就和我说他们家人都到了,都在检察院里面了。”而在庭审中,被告人郑xx对上述陈述内容否认,辩解称8月9日晚,其与章xx、屠xx、陈xx碰面时,屠xx从未提出过通知家人,8月12日碰面时,也未看到屠xx电话联系家人。

  证人陈xx侦查阶段陈述(xxxx年9月29日):“问:8月12日那天鄞州检察院门口上访的人是谁叫来的?答:反正都是各自回去叫的,8月9日那天在章xx办公室里,屠xx说他的家人好叫的他都会叫来的…..”。本案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否认陈xx陈述内容的真实性,郑xx解释陈xx虚假陈述的原因:担心夫妻两人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女儿无人照顾。显然,郑xx、陈xx出于畏惧刑事制裁心理在侦查阶段虚假陈述,在缺乏证据印证情况下,俩人侦查阶段陈述内容不能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证人屠雪梅等人否认受屠xx要求和指使去检察院上访,被告人郑xx否认“纠集”李信花去检察院信访,证人章国秀(章xx兄)否认应章xx要求到检察院,章xx不存在所谓“纠集”行为。本案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未能找到证人姚立,完全无法证明“纠集”成立。

  综上,本案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章xx等被告人协商“纠集亲属、朋友”到检察院闹访,被告人屠xx亲属此前闹访一年多,其多名亲属证人均陈述去检察院是听说屠本人要去,跟随而去。

  2、判决书认定章xx在检察院院子里举牌拍照,此行为并非扰乱检察院办公秩序。

  8月12日上午,众人未进入检察院办公大楼前。包括章xx在内,大部分信访人员在检察大楼台阶上手举写有“控告张红军”的A3纸,希望检察长华志苗接见。有人拍了照片,拍好后,章与其他信访人收起A3纸,在场人员继续请愿,后警察到达现场。此过程中,未有检察工作人员接见或阻止,警察也未劝告或要求信访人员离开,更未遣散。章xx在检察院院子里举牌拍照,前后用时不会超过三分钟,此行为并非扰乱检察院办公秩序,没有任何证据指证举牌行为影响了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工作。

  3、判决书认定“辱骂、哄闹、跪拜”行为均与章xx无关。

  三名被告人进入检察院办公大楼后。鉴于无人接访,章xx及其他信访人进入办公大厅,章及另两位被告人等待接访。部分信访人亲属手举“控告张红军”A3纸请愿,年龄大者体力不支坐地上。多名信访人要求检察长接待,在场警方负责人劝说并维持着秩序,部分信访人向其陈述案情。章xx无过激言行,无任何冲突发生。警方未告知章xx涉嫌违法,更未要求离开现场。警方负责人与检方协调信访接待事宜,车姓检察官通知受理信访,陈xx先被接待,章xx安静等待,期间,两老人坐地上,其他人在大厅内继续请愿,警察未有任何言语警告或制止动作。

  公诉机关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证据显示:事发上午8:40至10:20期间,三名被告人及亲属在公诉机关一楼大厅内,被告人章xx未有任何举牌、哭闹、跪拜、叫骂行为,另两位被告人亲属虽有哭闹、跪拜、叫骂行为,但持续时间断断续续,9时20分开始,大厅内较为平静。章xx未实施扰乱检方工作秩序行为,也未怂恿鼓动他人扰乱工作秩序,而是静静坐沙发上等待检方信访接待。9时54分,检方一戴眼镜、穿体恤、牛仔裤工作人员进入大厅,通知并带领章xx信访接待,章xx陈述该工作人员车姓,接待人为史源明副检察长。检方提供现场视听资料完全证明章xx无任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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