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
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下面就由小编详细的给大家讲讲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
仲裁法第23条对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作了规定,实践中各仲裁委员会都备有仲裁申请书的规范格式文本,当事人在格式文本上填写相关内容即可。仲裁申请书应载明如下内容:
(1)首部。该部分应载明下列事项:①标题,写明“仲裁申请书”字样;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分别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分别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案由。写明案件的性质。如买卖合同争议、租赁合同争议等。
(3)仲裁请求。写明申请人通过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主张实体权利的具体要求。
(4)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发生、发展的经过,争议的具体内容和焦点,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上述事实依据。理由部分写明发生争议的原因。
(5)尾部。写明送致的仲裁委员会的全称。在右下方写明申请人的姓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全称,并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注明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仲裁程序特点
仲裁委员会作为一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除具有仲裁一般的诸多优点外,还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案件的监督性。仲裁委员会实行裁决书稿核阅制度,监督并管理仲裁程序,确保裁决公正;
2、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调解解决,如调解失败,仲裁庭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其核心是在同一程序即仲裁程序中,仲裁员视必要可以履行调解员的职能。
3、收费较低。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费收费标准与世界其它各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相比是比较低的,仲裁委员会努力做到以较低的收费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申请劳动仲裁须知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四、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名称和组织
(一)本会是依法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本会同时使用“广州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名称。
(三)本会在广东东莞市设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在广东中山市设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本会分会为本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受理范围
(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二)下列纠纷不能向本会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前款内容的,依法予以驳回。
第四条 规则的适用
(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本会及其分会。
(二)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或者分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经本会或者分会同意的,可从其约定。
第五条 主任职责
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但关于仲裁员的指定以及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除外。
第六条 仲裁员名册
(一)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员,设立仲裁员名册。
(二)本会根据需要按专业设定仲裁员名册,按专业设定的仲裁员名册仅用于说明仲裁员的专业优势,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不受按专业设定的仲裁员名册的限制。
(三)本会的仲裁员名册均适用于分会。
(四)当事人应从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第七条 放弃异议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者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