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案例」

2020-12-30[第四单元]战争与孩子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案例」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案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案例】1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解xx(系解xx之父),男,5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孟xx(系解xx之母),女,5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xx(系解xx之妻),女,28岁,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开鲁县幸福镇四合福村。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解xx(系解xx之女),女,3岁,蒙古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吴xx(系解xx之母),女,28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xxx县营销服务部;

  主要负责人:王xx;营业地址:兴安盟xxx县北环路

  被告人丁磊,男,29岁,汉族,司机,住乌兰浩市xxx县。

  请求事项

  一、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

  二、判令被告人丁磊赔偿死亡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解xx生活费28,944.00元、丧葬费13,056.00元(2176元*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 交通费1,000元,合计219,811.00元的80%,即177,657.80元。

  两项合计287,657.8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0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丁磊驾驶蒙F17565号大货车沿突洮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呼海省际通道399公里加253.4处时,与沿呼海省际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解xx驾驶的蒙D30586号大货车相撞,造成解xx死亡、宋保军受伤,两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xx年3月29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丁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解xx负次要责任,宋保军、赵南民不负事故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丁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

  因被告人丁磊所驾车辆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人丁磊赔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规定,解xx死亡赔偿金为288,620.00元,其中保险公司应赔偿110,0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人负担。

  解xx女儿解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现年2周岁,应得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8,944.00元(3,618元*16年/2人)。

  为维护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x市xxx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xx、解xx

  孟xx、解xx

  解xx法定代理人:

  20xx年4月29日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案例】2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被上诉人:焦**,女,汉族,xxxx年10月30日出生,住**县**镇**行政村**自然村。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xxx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xxx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xxx年3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xxx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一审被告人:毕**,男,汉族,xxxx年5月27日出生,住**市**区***镇**村,现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告人毕**交通肇事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x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撤销**县人民法院(20x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认定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且条款无效的行为严重背离了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和旨意,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依法具有合法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条款》)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授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审批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条款编号为中保协条款[20xx]1号。中国保监会作为国务院部门,其审批的强制保险条款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该条款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变更或补充。

  2、《交强险条款》不应被视为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理由如下:

  (1)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能包括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交强险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是投保人单方无条件接受的结果,作为保险人同样没有选择权,保险人仅仅是在形式上提供了签订保险合同所需的基本条款,因此,《交强险条款》并不符合单方拟定之格式条款的特征。

  (2)采用商业运作的机动车强制保险作为一项金融服务类产品,同样必须以文字描述说明其保障范围,然而要直接说明保险人打算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比较困难的。规定除外责任的基本作用是为了明确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而不是为了剥夺被保险人享受的保障的权利。和一般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同,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是保险产品的具体表述方式,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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