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

2018-07-20担保合同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D厂于x 年2 月28 日签订转贷协议,约定,贷款金额总计503 万美元,其中包括买方237万美元、101万美元两笔,期限分别为81个月、78个月,利率为5.17 % ;现汇贷款165万美元,期限六年,利率为五年以上半年浮动利率;同时,贷款人收取手续费年率0.05 %。同日,为上述协议的履行,原告与被告D厂签订抵押合同,D厂以其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办公楼抵押给原告,并无抵押清单,亦未办理登记。x年6月14日被告J公司为上述贷款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495万美元及利息所需外汇额度提供担保。x年11月Y公司前身单位为上述贷款出具书,担保上述贷款的偿还。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贷款后。D厂未全部履行还款责任,二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所律师担任Y公司诉讼代理人,以下为律师代理词摘要:

  代理词:

  首先、从本案证据情况来看,我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在庭审中,原告所举出所有证据,从内容上都与我方当事人没有直接的联系。我方当事人的全称是XX公司,它是于x年服从天津市政府的行政命令,依据国家法律设立的独立的企业法人。而本案中,原告方认为与我方当事人有关系的XX局,则是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公法人。我方当事人与其虽有着历史上的前后相继关系,但是因为法律性质的根本不同,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权利义务方面的承继关系。因此在x年才成立的我方当事人是不应对XX局在1993 年的行政行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的。

  其次、从天津市XX局的角度来看,XX局对本案中所涉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铝包钢丝绞线项目偿还贷款保证书》不应对x 年2 月28 日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所签的《转贷协议》 项下的债务产生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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