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工作汇报1
市城市管理局成立于20**年10月,目前全局职工80余人,内设10个业务科室,承办业务包括园林绿化、牌匾审批、市区环卫等。两年来,我局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一手业务工作,一手抓“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现业务工作与文明创建工作两促进、两发展。各项工作取得长足进步。现简要汇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创优文明创建基础环境
冀州市城市管理局高度重视文明单位深化创建工作,扎实推进创建工作。一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局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小组;二是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将文明单位建设目标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和奖惩,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三是明确规划,稳步推进。确保“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有计划地持续深入开展。
二、 班子团结,推进创建协调健康发展
工作是否做好关键在队伍,队伍是否带好,关键在班子。一是健全机制,公正公开。建立民主科学决策机制。重大事项坚持集体审议,凡涉及工程招投标、干部提拔任用等事项,都坚持民主决策,都履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程序,让干事的人得以重用,让有为的人有位,让质优价低的单位做工程;二是团结共事,互帮互助。班子成员之间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工作讲配合,生活讲关心,事业讲奉献,班子合力的增强,促进提高工作的效率;三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制定领导干部学习计划,列出全年必读书籍和篇目,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明确一个主题。班子成员除了参加集中学习外,还坚持自学,认真做读书笔记,带头开展调研,撰写文章。既着眼于提高理论素养,加强党性修养,又注重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 创新机制,营造文明创建浓厚氛围
管理工作要与时俱进,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用发展的思维,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一是创新管理,激发热情。我们本着“让最能干的人到担子最重的岗位,让有潜力的人到有挑战性的位置,给优秀的人多岗位锻炼机会”的原则,对9个业务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全方位轮岗,并及时跟进一些评先创优措施,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监控风险防范,进一步激活了中层干部超越自我的信念,全局各项工作焕发勃勃生机;二是创先争优,提高素质。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我们确定了“坚持科学发展,提高履职能力”主题,明确班子成员分工,明确任务目标,建立和完善了决策及运行机制,有效地提高了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建立惩防体系,推进廉政建设。我们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充分利用节假日加强廉政提醒,防止腐化堕落。还充分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班子成员注重自己的言行操守。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班子的凝聚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四、 以文明创建为载体,城市管理实现跨越发展
精神文明不是凭空存在的,创建工作要以全市中心工作,全局业务工作为基础,脱离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创建只能是海市蜃楼,空中楼阁。一是市场运作,环卫洁净。实行环卫市场化运作。我们针对环卫承包区分片过多,承包时间过短,承包人能力参差不齐等现象,重新制定环境卫生承包方案,将原来的11个承包区合并为5 个,将承包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并通过公开竞聘方式在原有的11个承包人中优选出5个。通过一年来的工作,这项改革已显见成效;二是合理规划,绿化美观。近年来,相继实施了迎宾街、建设街、长安路、春风街、滏阳路等30条道路绿化工程,形成了龙爪槐一条街、大叶女真一条街、白蜡一条街、法桐一条街等特色街道。三是加强监管,牌匾有序。严格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安装的牌匾强XX,同时加强监管,一经查出,立即处理。通过严批严管,广告牌匾已成为市区一道靓丽的风景。
2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下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法[2007]41号),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作了进一步安排。我部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法制办的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开展了清理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建设部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城管局工作汇报
对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部里高度重视。汪光焘部长与主管法制工作的傅雯娟副部长分别作了重要批示,指示由政策法规司牵头组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通知要求落实好此次清理工作。
根据部领导指示,政策法规司研究确定了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门的清理工作小组,确定了具体负责的人员。
3月8日,政策法规司召集各有关司局开会,传达了国办通知和部领导批示精神,并对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请各有关司局于4月底之前提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清理意见。
3月9日,以建设部办公厅名义下发《关于征求部门规章清理建议的通知》(建办法函[2007]134号),请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我部发布的规章提出清理建议。
5月11日,傅雯娟副部长主持召开了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会议,总结了前一阶段清理工作,要求各司局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统一思想,加快清理工作进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
5月,政策法规司组织专门人员对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有关方面作了协调沟通,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设部关于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并经5月29 日部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31日,建设部《关于报送行政法规清理意见的函》(建法函[2007]186号)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6月以来,政策法规司组织专门人员,在各司局和地方提出意见的基础上,对所有部门规章逐一进行研究。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7月至8月,政策法规司根据研究情况提出部门规章的清理意见,经与各司局协商,形成统一的意见后,报部常务会议审议。
9月,根据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开展有关规章的废止、修改工作。
10月,将规章清理工作总结按照要求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三、工作体会
一是,清理工作十分必要。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对于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维护和促进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具有重要意义。现行行政法规、规章中,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已被新的法律规定所代替等情形。这些情形的存在,不利于维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有害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一些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例如,建设行政法规中,《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已经被《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代替;《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部分规定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符、《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与《物权法》规定不符、《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部分规定与《水法》的规定不符;《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定的一些许可,已被国务院所取消。对这些行政法规,及时采取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等措施,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纷争,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是,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各方的积极参与。行政法规、规章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的重要依据,现在各单位都很重视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将“立”法作为一个确立本单位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但对已经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的修订、废止、宣布失效等工作不太重视,尤其是对涉及行政管理权(如行政许可等)的条文的清理没有积极性。领导的重视是清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领导重视有助于统一大家认识,减少阻力。各方的积极参与是清理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清理工作涉及有关单位的职权或者说是利益,如果相关单位没有积极性,不予以配合,清理工作将举步维艰。
三是,清理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建立长效机制。立法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清理工作作为立法工作的一部分,需要长期坚持。虽然现行行政法规、规章数量已经不少,但可以预计这个数量还会不但上升。受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限制,即使是在此次清理工作完成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时也难以完全做到法律规定之间相互衔接,还会出现例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平行法之间规定不一致等情形。因而,清理工作还将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需要研究的问题是,能否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来取代现行这种自上而下的一次性的清理行动。如果将清理工作的内容提前到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环节,可以减少法律规定之间冲突带来的危害,增强法律规定的操作性。建议确立一种机制,在颁布新的行政法规、规章时,就已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宣布实效等问题一并处理。
四、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此次清理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规章需要予以修订,而清理工作需要在10月底之前完结,我们感到时间过紧,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