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简报
日前,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河北省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简称“新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参保金征收使用实施办法与原征管办法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简化了征收环节。除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由财政直接扣缴外,其他用人单位的残保金由同级地税部门直接征收。每年的7—9月份为地税部门的集中征期。
残保金主要是用于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扶助残疾人就业以及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的奖励。 缴纳残保金的单位为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 残保金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乘以1.5%的安置比例减去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 再乘以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得出的数额, 即为该单位应缴残保金数额。经同级残联部门审核认定, 凡安置残疾人达到1.5%比例的, 不征收残保金; 虽安置但达不到1.5%比例的,安置部分在应缴纳残保金中予以扣除;已安置了残疾人但未经残联审核认定的, 视为未安置, 需全额缴纳保障金。
残保金缴纳具体时间安排为每年的3至5月为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期;7至9月为集中征期, 遇有特殊情况经审批, 征期可延长至12月底。凡2015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企业, 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 (含20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型微型企业,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享受免征残保金的优惠政策。
为了落实全国、省和张家口市关于残保金改革的精神,市地税局采取四项举措,全力促进残保金征管新政落地。一是转变思想观念, 明确征收主体地位。切实完成由残保金代征向直接负责征收的角色转换, 增强使命担当,提升履职底气, 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做扎实、 做到位;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 提升执法行权水平。 针对“新办法”在征收主体、征收范围、计征基数、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较大变化,分级组织残保金新政的学习培训, 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三是搞好政策宣传,提高缴费人残保金缴纳遵从度。 协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好新政的宣传工作, 使广大用人单位进一步明确自身在保护和支持残疾人工作中的权利义务, 自觉安置残疾人就业, 按时主动进行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和依法足额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是加强联系沟通,夯实相关基础工作。在细致研究新的征管办法的基础上,认真把握重要时间节点, 全面梳理关键工作步骤, 细化征收操作流程, 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密切工作对接。 认真开展残保金费源摸底工作,厘清用人单位户数和缴费能力状况,逐步实现分类管理, 确保征期按新保障金政策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入库级次实施征收入库。
据了解,自2003年1月1日起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来, 全市地税系统累计征收残保金22092万元, 为张家口市残疾人培训、教育、就业、托养、救助等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同时也有效地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和生存状况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