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处方管理办法释义

2020-08-09工作计划

新处方管理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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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处方管理办法释义

第一条阐明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与目的

  依据:2个法律;2个条例

  目的:规范处方管;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的专业作用;终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药利益

 第二条阐明了处方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定义:“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医师开具处方必须取得处方权,即要符合以下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

  第十二条规定: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社会药店“坐堂医师”法律地位:

  《药品管理法》规定:社会药店属商业企业性质,不属医疗机构,允许药学人员属医疗行为的处方调剂。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地点才有处方权,不准在社会药店从事诊断活动,“坐堂医师”法律上没有地位,无处方权诊疗活动往往与药店经济利益相关,国际上也无“坐堂医师”概念。

  药师调剂处方必须取得调剂资格,即要符合以下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规定:“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规定:“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处方含病区药医嘱单

   处方的调剂:包括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4个步骤

  处方具有特定的性质与意义

   处方具有特殊性:《执业医师法》规定取得处方权的医师才能在注册地的机构诊疗活动中开具处方;药师符合以上三条方能准调剂处方;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开具或调剂处方药 冒充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 处方具有法律性:是重要的法律凭证;处方要按规定妥善保存;处方和调剂一但形成就不得更改。

  处方具有经济意义:处方和调剂一但形成就有经济意义,有进销差价收入、是药品账务和经济核算凭证;国家仍实行“进销定价”政策 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指责医院“虚高定价”是不符合国家政策、缺乏依据。

   适用范围: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病房领取、保存和使用的基数药品; 

  静脉用药混合调配等都属本《办法》监管范畴

  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

  适用上述单位及其医药技术人员在开具处方、调剂处方和处方印制与保存

  第四条阐明了医师和药师的处方行为应遵循的准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目的:规范处方开具与调剂行为 提高处方质量;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的专业作用;最终目的是促进安全、有效、经济用药;维护患者用药权益。

第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职责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未明确

  这次《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明确了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有利于增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感

  合理用药概念:

  1985年WHO“合理用药要求患者接受的药物适合其临床的需要,药物剂量应符合患者的个体化要求,疗程适当,药物对患者及其社区内为最低廉。《暂行规定》中将合理用药的定义概括为:“安全、有效、经济”6个字

  不应用“药物滥用”或“滥用药物”

  药物滥用定义:

  系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用药者采用自身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

  我国把“药物滥用”一词滥用了

  泛指用药不合理现象

  宜采用“不合理用药”

  安全性:是用药基本前提 用药权衡利弊 风险和效益 最小的风险 最大效果

  用药教育 使患者了解药品具有两重性 治疗有一定风险

  有效性:用药首要目标 针对病症选用适宜药品 受科学水平限制 有的药品仅减轻和缓解病情 达到医患可接受用药目标

  经济性:以尽可能低成本换取尽可能大治疗效益

  合理用药原则:应强调开具处方药合理性与正确性

  适宜的适应证:选用药品与诊断相符合 是最佳方案

  适宜的药品:符合合理用药原则

  适宜的患者:选用药品无禁忌症 ADR尽可能小与少

  适宜的信息:提供与其疾病和用药相关正确、重要和明确的信息

  适宜的监测:监测用药后预期或可能发生意外药物效应和对策预案

  不合理用药:

  合理用药是相对的概念、没有绝对的 不合理用药是对合理用药而言 很多因素影响合理用药 应分析产生原因与预防办法

  不合理用药主要表现

  用药不对症 无适应证用药

  爱用强效、广谱抗生素类药物

  用量不适当—过大或过小、疗程过长或过短

  不适当手术预防用药—特别是一类切口、使用时间过长

  用法不适当—过度使用输液或注射剂

  不适当的联合用药或联合使用品种过多—诱发相互作用

  重复用药—造成损害

  使用非必要的昂贵药品或大处方

  按患者要求开药

  影响不合理用药因素:

  国家药物政策有缺陷:

  概念:由国家制定,是指导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以及监管和宏观控制药品生产、经营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政策法规,目的是理顺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维护民众用药利益,保障人民预防、治疗用药的基本需求,使有限的社会医药卫生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合理使用(1975年第28次国际卫生会议)

  我国药物政策缺陷:12部门涉及对药品和与药品有关事宜的监管过多

  多部门管一方 政策协调困难 制定部门过多考虑本部门情况 政策间衔接不紧密或失调、甚至相互矛盾 削弱政策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需制定或完善适宜的国家药物政策:

  新药开发研究政策

  进口药品政策

  药品审评批准政策—批“新药”不规范

  仿制药品政策

  药品企业政策

  社会零售企业(药店)政策—“医疗门诊”、 “坐堂医”

  药品价格政策

  基本药物政策

  药品临床应用指南

  促进合理用药与医疗机构经济利益

  人员因素:卫生技术人员是不合理用药主因

  药物与药物治疗专业知识不足

  专业信息更新不及时

  缺乏系统临床合理用药知识

  缺乏安全用药交待与指导

  以及服务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医德医风不正等

  过度疲劳

  —认识上的原因:

  需对医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

  尚缺乏真正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对合理用药的意义缺乏全面正确的理解

  对由于不合理用药严重危害性缺乏认识 必要的重视

  —患者因素

  依从性差

  有的患者要求医师依自己意愿开药

  疗效期望值过高、不良反应缺乏了解是医患纠纷原因之一

  要开展用药教育

  —医疗机构管理上的缺陷

  对不合理用药认识不足、监督力度弱

  缺乏有效的行政与技术干预措施和合理用药教育

  个别医疗机构放任医师不合理用药不正之风

  把医师处方药收入与科室或医师利益挂钩(不适当的激励机制)

  —企业过多过滥与低水平重复生产导致企业不正当竞争

  是不合理用药与商业贿赂主因

  百或千家企业生产同一品种  低水平重复生产 产品积压滞销 为求得生存通过给处方费或回扣推销药品

  经营多而乱 批发16000多 社会零售企业约20万  还在增加

  现在问题的实质不是“以药养医”而是“以医养药(企业)”

  而且医养不了这么多企业

  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 促进药物的合理使用

  —要有对国家持久发展负责、对百姓健康负责的政治责任性

  —必须深刻反思—政府部门、医药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界人士 需共同努力

  —投入必要人力与财力:

  研究我国医药管理体制

  国家药品政策和合理的用药体系

  —医疗、预防、保健和社会药店要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发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药学专家的作用

  —加强管理、宣传教育落实技术和行政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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