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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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市xx厂;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市xx区xx镇xx工业x区xx号;邮编:xxx。
答辩人因xxx有限公司起诉著作权纠纷[(xx)沪xx中民x(知)初字第xx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x被告xx市x厂自主设计x制作了xx系列产品的版式设计及中英文产品文字说明,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是一家大型xx品的生产x销售企业,在国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所有产品的设计x生产程序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本案原告所提及的“xx”的标贴完全是由被告自行设计。事件的经过如下:我厂为了在2xx年初的xx市xx博览会上进行招商,自xx年底开始设计xx系列产品,xx年初产品开发设计成型,并已经生产出部分产品进行试销(参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x第1页;实物已经在x沪xx中民x(知)初字第xx号中递交贵院,现寄存于贵院);由于xx品的更新换代较快,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力争产品的多元化,我厂于x年x月份在原有x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生产出x系列“xxx”产品(参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x第3页),该系列产品是我厂自行研发设计生产的,没有抄袭仿冒原告。
第二x被告的商品标贴与原告的商品标贴有着显著差别与实质性的不同:
(一)标帖的正面,即商品名称部分:
被告的商标为“xx”,原告的商标为“xx”,两者根本不同;两者的商品名称为“xx”,但是商品的名称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虽然名称相同,但是该名称只是表明xx品的一个种类,任何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都可以生产该种产品,故“xx”为通用名称,被告当然可以运用;另外,该部分原被告产品显著的区别是:原告的该部分图案没有标明净含量,而被告的产品在显著位置标明有“净含量150ML”x“净含量80G”等标志,这正是被告合法原告违法所在。
(二)几何分切图部分:
被告xx系列产品的标签的正面采用很普通的几何分切方式,而图片的挑选:左边是一张为了呼应xx的主题而挑选的xx图片,它蕴涵产品朝气蓬勃x生命力顽强;右边xx图片的挑选是因为xx和xx都是顾客喜爱的植物;中间两副图片是衬托整个标签的感觉而选取的图片,中间xx图片上的水珠增加了整个设计的动感。原告图案的内容与被告根本不同。另外从标签的整体来看,被告的图案设计采用动感写实手法,原告的图案采用抽象蒙浓手法,被告与原告的设计风格不一样,而且图案根本不同。
(三)条型码部分:
被告的条形码是规范的,合法的。而原告的条形码是违法的[参见原告递交的证据的第1页(条形码形式为:方框内附加数字)]。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告在上次开庭时(xx沪x中民x(知)初字第x号)递交的商品条形码与本次递交的完全不同(可以参见原告在之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的证据一)。对于原告这种肆意改变商品样式而起诉被告所谓侵权的行为,被告甚为不满,请贵院明察。
(四)商品的效能说明文字部分及生产厂址等说明部分:
该部分可以分为两块:
(1)被告与原告的生产厂址x净含量x卫生许可证x批号及生产日期x质量安全标志等完全不同。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告的产品缺乏质量安全标志图案x无保质期x无生产厂址等很多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而被告在此部分明显标明:“本企业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合法标志。
(2)产品性能的文字说明部分:
产品性能的文字说明只是该产品的性能的一般性描述,所有该产品的性能都相同或相似。该部分的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详见后面的著作权分析)。
第三x原告的产品设计晚于被告x其设计违法x没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
1x原告的产品设计晚于被告(详见本答辩状第一部分)。被告已经就产品的外观设计向行政机关提出专利申请,包括著作权在内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x商品的标帖设计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保护,被告在x年x月x日已经向专利代理机构委托(参见证据二x第7页),同时,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已经有了明确的界定(参见证据二x第8页的“外观设计图或照片”),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几何分切方式的商品标帖图案。
2x原告的产品标帖部分违法:原告的商品标贴明显违背国家的相关法律,违法的产品标贴不能享有著作权:条形码不规范x无中文净含量x无生产厂址,无QS质量安全标志等:
首先,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三条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x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由中文x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可是从原告的商品外包装来看: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中文净含量;其次, 根据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x品企业必需在所有x品的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QS质量安全标志,可是原告的产品根本没有该标志!再次,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xxx”,从原告的产品标识来看,根本没有生产者的地址,等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很显然,原告的产品标帖违法,当然不能享有著作权。
3x该标帖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x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文学x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2)必须具有独创性,即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3)必须是具有某种具体形式的客观表现;4)能够被固定在载体上,并能被复制使用;5)必须不属于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不予保护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