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内举借的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的政府债务等,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形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及上级补助(含国债)资金的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应当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精神,严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原则,履行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强化县政府执行职责,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集中财力、保障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建设。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确保工程质量,注重投资效益。
(六)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其基本建设程序按下列顺序执行: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各类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的,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省略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同时核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概算审查批复等;
(五)依法招标;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九)竣工验收;
(十)资产移交。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县政府建立项目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县政府确定的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为项目单位,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立项申请、招标文件制作、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质量安全、项目款使用、决算编制等工作。在项目单位确定前,由县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单位的有关工作。
县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管理和后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参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下达及调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及项目竣工结算后的资产管理工作。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经信、农业、水务、交运、卫生计生、教体、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经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是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三个阶段。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招标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前款规定的规模较大的项目是指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具有相应造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除征地拆迁费),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先会同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评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或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投资的,按照上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对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县政府组织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保以及审计、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进行决策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