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全文

2020-08-21工作计划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全文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 年12 月 4 日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持正常的餐饮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经营面积在 50平方米 以上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小餐饮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小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对小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鼓励小餐饮经营集中区域以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自律,引导小餐饮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六条 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类型、许可证号、日常监管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签发人、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许可证号格式为:陕小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4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对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的小餐饮,应在《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中严格控制加工经营项目。

  第八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式样,并印制。

  第九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五)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第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对照;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所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三)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四)餐饮具、工具清洗消毒制度;

  (五)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第十四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受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于已办结的小餐饮经营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名称、负责人、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经营范围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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