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2020-08-22工作计划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北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和承包,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中的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计划、劳动、规划、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建筑市场应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进行公开、公平的竞争。

  第五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

  第二章 工程发包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未报建的建设工程不得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发包工作的,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报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工程项目发包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代理工程项目的发包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可以将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发包给一个工程总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群体工程中的单体工程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总包单位。但不得将单体工程的设计分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也不得将单体工程的施工分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实行总包的工程,发包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由发包单位主持,并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主的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的议标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个。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将招标文件和标底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不得单方面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的生产厂或者供应单位,但特殊材料和具有特殊要求的设备除外。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对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机械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单位。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在开工前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证。

  第三章 工程承包

  第十六条 本市工程总包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建设工程,必须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市规划委或者市建委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提供劳务,必须持企业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件,到市建委办理审批手续。

  外省市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后,必须持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收费证书、营业执照等到市规划委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港、澳、台地区的施工企业或者外国的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必须向市建委申请资质审查,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港、澳、台地区的设计机构或者外国设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必须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合作设计,并到市规划委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负责,对总包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工程总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但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别发包给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对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二条 水、电、气、热、消防等专业企业,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承接专业任务。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进度,应当服从总包单位施工部署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交付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验,确认已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并按期交付竣工图;

  (四)已签订建设工程保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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