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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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一
为认真组织实施《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芙蓉发[2012]19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1、组织机构:成立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相关领导任正、副组长,区政府办、发改局、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商务旅游局、文体新局、审计局、工信局、统计局、政务中心、CBD办、金融办和各街道(园、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发改局,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综合审核组,由发改局牵头,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为组成单位。
2、工作职责: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向区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工作,提请审议批准有关重大事项;负责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考核考评、组织协调、综合汇总;负责年终总结表彰工作的筹备。综合审核组负责对奖励申报对象的申报指标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报领导小组复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相关奖励项目的考核与初审工作,协助做好年终总结表彰的相关工作。
二、奖项实施细则
(一)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自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建商务楼宇、旧楼宇提质改造成商务楼宇、新建立体停车场的项目投资者。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所建项目已竣工投入使用,并在我区缴纳项目税收;其楼宇入驻企业工商税务关系注册落户在我区占入驻企业的80%以上,商务面积使用率达到60%以上,入驻企业已产生区本级税收;国际五星级酒店入驻商务楼宇的,其工商税务关系须注册落户我区且正式营业。
纯住宅或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楼项目不能申报此项奖励;对没有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或建有停车场却挪作它用而又新建停车场的,不予奖励。
3、申报资料:(1)投资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开发项目的有关批文及相关说明;(2)新建楼宇需提供国土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有效资料;改造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结算、竣工验收等有效资料;新建停车场的项目需提供停车场原规划用途、停车设备供货合同、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明、结算和竣工验收等有效资料(若为社会公共立体停车场还需提供该停车场所服务的楼宇或区域相关情况资料);(3)入驻楼宇的企业名单、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购买或租赁合同书(或其它能证明企业使用房屋面积的资料);国际五星级酒店还需提供有关审批认证资料。
(二)隆平新区建设投资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2011年1月1日以后,在隆平新区投资新建工业楼宇、投资新办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投资者。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项目竣工投产并产生效益。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新建工业楼宇或标准厂房项目需提供国土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资料;(3)新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全部审批文件及竣工投产验收资料;(4)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文件、证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及技术改造成果的相关凭证;(5)三种类型项目均需提供项目纳税凭证。
(三)文化产业投资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 2011年1月1日后新注册的文化类公司或投资建设的文化类项目(具体定义参照国统字[2004]24号文件《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的独立法人或投资主体。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项目竣工投入使用。
3、申报资料:(1)投资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产业项目开发的有关批文及相关情况说明;(2)固定资产投入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项目)纳税凭证复印件;(4)注册公司和产业项目投资主体的相关财务报表。
(四)引进金融机构奖(金融办)
1、奖励对象:自2012年1月1日后引进省级及以上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含外资金融机构)入驻我区的楼宇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全国性银行总部: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银行法人机构。
全国性银行(含外资银行)省域分行: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银行的湖南省分行(外资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银行省域分行: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长沙分行。
独立纳税的市区支行:由以上银行依法设立的具备单独纳税资格的分支机构。
全国性保险公司总部:指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外保险公司法人机构。
全国性保险公司省级机构:指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省级分公司(外资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