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布《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附全文)
为加强山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山西省发布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建立健全地方标准统一规划、统一立项、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工作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出发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本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组织对本省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组织起草地方标准,进行地方标准技术性审查,实施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章 制定范围
第九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允许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第十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不再新立项强制性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属于技术和管理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
(三)属于在国家或行业层面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
(四)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的。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二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的地方标准项目可以优先立项。
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可以建立快速通道,及时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项目分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
一类项目为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数据收集和验证等前期准备阶段,当年可完成的项目。
二类项目为前期准备工作尚需进一步完善,但跨年度可以完成的研究项目。
二类项目立项当年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可以申请转为一类项目。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四)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已初步进行风险评估。申报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依据。
第十五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每年10月份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省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期向本行业、本领域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统一汇总后于11月底前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并提交完整的立项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交的,不予立项。申报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应在12月底前完成补充手续。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下达年度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公民或组织均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地方标准项目的书面建议。
第十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
(二)有研究基础的项目,应当提交标准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
(三)地方标准原则上不应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不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在项目申报书中进行说明;
(四)山西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申报汇总表。
第十八条 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没有设立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领域,原则上由该领域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归口工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领域的,应经协商后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归口工作。
归口单位负责提供地方标准制定的'技术支持,可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对收到的项目申请进行归集,合并重复和相类似的项目,按照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的原则,策划提出本行业、本领域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条 申报的地方标准项目涉及其他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与其他行业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一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立项评估,形成项目的评估结论。没有通过评估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评估结论作为批准标准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就拟立项项目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立项评估和征求意见的结果,批准年度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
第二十四条 年度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原则上每年增补一次。增补立项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与年度立项的申请与审批程序相同。确需增补的项目,承担标准起草任务的单位须提供相关说明和进度要求等依据,在每年8月底前提交立项申报材料。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于9月底前下达增补项目计划,经批准的增补项目计划是年度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或无法完成项目时,由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后终止项目,或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终止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