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0-08-23工作计划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3〕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申请条件) 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且已获得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单位,可向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合同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四条(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第五条(开支范围)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地方配套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基本建设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应当由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按照绩效考核办法统筹安排。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编制预算)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根据立项批复和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评审报告的结果,按照《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编制的要求》(见附件1)的要求,按实编制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七条(配套备案)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获得正式立项批复后的2个月内,及时将以下材料(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如材料为复印件,需对照原件,审核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报送至相关市责任部门备案,并申请地方配套资金预算评估。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批复;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书;

  5、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评审报告,预算评审申诉报告及复审意见等资料。

  第八条(预算评估) 市责任部门应指派专人常年受理地方配套资金的申请,按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市责任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预算评估。受托评估机构应依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对各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重点评估,出具预算评估报告并加盖公章。

  市责任部门应及时通知承担单位根据预算评估报告修改预算。预算经市责任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核小组”)进行预算审核。

  第九条(预算复核) 市审核小组委托相关机构对市责任部门审核通过的预算书进行复核。受托机构出具有关预算复核意见并反馈给市责任部门。市责任部门督促承担单位根据复核意见进行预算调整,并将修改后的预算书和预算评估报告报市审核小组。

  第十条(预算审核) 预算复核完成后,市责任部门应于当年9月30日前提请市审核小组召开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会,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承担单位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

  2、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预算评估报告》;

  3、受市审核小组委托的相关机构出具的预算复核意见;

  4、市责任部门的地方配套资金建议方案。

  市审核小组审核上述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形成市审核小组会议纪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市责任部门下达预算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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