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广南坝美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制定了《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并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并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施行。
《条例》所称旅游区,是指以广南世外桃源坝美景区为核心,包括坝美旅游集镇片区、普千地母历史文化传承地片区、那洞桫椤林片区、底先河谷漂流片区和九龙山森林公园及民居民俗文化传承片区。
广南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区的开发和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和旅游区群众的合法权益。旅游区内企业用工,应当优先招录旅游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
旅游区内的宾馆、酒店、客栈应当建有餐饮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居民住宅应当建有三级化粪池。旅游区内居民养殖的畜禽提倡圈养,粪便实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严禁外泄影响环境或者污染水源;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已建成的应当逐步依法拆除或者搬迁。
《条例》规定,旅游区内禁止十个方面的行为:(一)向河道内倾倒和排放不达标废水、土石、废渣、垃圾、动物尸体、残剩食物等废弃物;(二)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有害作业方式捕捞鱼类;(三)侵占河道、围河围滩造田建屋,擅自拦河筑坝、开挖河道;(四)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和林区内野外用火;(五)破坏景观景物、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破坏、擅自移动旅游区界标;(六)擅自设置广告牌、灯箱、标语等;(七)破坏溶洞资源、盗采钟乳石;(八)违反规划,私搭滥建;(九)擅自采摘破坏林区珍稀植物和捕猎野生动物;(十)随意摆摊设点,兜售旅游产品。
《条例》还明确,旅游区内禁止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要进一步加强旅游区内殡葬管理,规划建设公益性墓地,推行火葬,原有的影响景观和游览的坟墓应当迁出或者迁至公益性墓地。
若有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处罚相应的罚金。
下面是条例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
(2016年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6年8月2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南坝美旅游区(以下简称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旅游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旅游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区是指以广南世外桃源坝美景区为核心,包括坝美旅游集镇片区、普千地母历史文化传承地片区、那洞桫椤林片区、底先河谷漂流片区和九龙山森林公园及民居民俗文化传承片区。旅游区的具体范围由广南县人民政府划定,设置界标,予以公布。
第四条 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护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区的开发和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和旅游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旅游区内企业用工,应当优先招录旅游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
第七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区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并提供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调查、登记旅游区内的资源,并做好建档工作;
(三)参与旅游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保护和管理旅游区资源;
(五)管理旅游区内的建设行为及经营活动;
(六)调处旅游矛盾纠纷,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障旅游区安全和游客合法权益;
(七)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做好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突出历史文化和民族特色。
经批准的旅游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旅游区的总体规划范围由以下六个片区组成:
世外桃源坝美景区:依托溶洞、山水风光和独特的壮族人文风貌,打造具有世外桃源意境的景区;
坝美旅游集镇片区:充分发挥集散中心作用,打造游客集散服务中心;
普千地母历史文化传承地片区:依托地母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打造地母文化圣地;
那洞桫椤林片区:依托桫椤林等自然资源,打造集科考、观光、休闲为一体的天然生态度假区;
底先河谷漂流片区:依托水流资源,打造以漂流项目为核心,综合开发垂钓、野餐、露营等多功能为一体的休闲度假区;
九龙山森林公园及民居民俗传承地片区:依托原始森林和壮族传统村落,打造广南壮族历史文化传承地和壮族民族风情体验区。
第十一条 旅游区内应当统一规划建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污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停车场等基础设施,改善旅游服务设施和旅游条件。
第十二条 旅游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居民自建住房应保持原有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旅游区规划,经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旅游区内不符合规划的原有建(构)筑物需迁移、改造或者拆除的,应当逐步依法迁移、改造或者拆除,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旅游区内的宾馆、酒店、客栈应当建有餐饮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居民住宅应当建有三级化粪池。
旅游区内居民养殖的畜禽提倡圈养,粪便实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严禁外泄影响环境或者污染水源;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已建成的应当逐步依法拆除或者搬迁。
第十四条 旅游区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边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损毁,保障旅游区安全。项目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