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全文

2020-08-23工作计划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全文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中的外贸航线是指广西北部湾港至其他国家港口航线,以及至香港、澳门、台湾航线和外贸内支线。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为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航运和物流业的发展,切实将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管理部门审核、政府审定的办法。补助资金涉及自治区的部分,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广西北部湾港包括北海、防城港、钦州三个港域。港口所在地政府是指北海、防城港、钦州三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外贸航线是指广西北部湾港至其他国家港口航线,以及至香港、澳门、台湾航线和外贸内支线。

  开行航次指一个完整进出港航次,即一个航班。

  航线开行率指航运企业一年的开行航次总数,本细则以45航次/年为航线开行率的计量标准。

  “穿梭巴士”业务是指广西北部湾港各港域之间集装箱转泊运输。

  “五定”班列是指海铁联运集装箱专列。

  第五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四条所称各类大型物流企业,其界定标准参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补助的对象,是指既有的、已稳定运行一年(含)以上、航线开行率达到45航次/年(含)以上的外贸集装箱班轮直航航线的航运企业。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助标准:

  (一)使用600TEU以下船型的航线,每年给予80万元的补助;

  (二)使用600TEU(含)—1000TEU船型的航线,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三)使用1000TEU(含)以上船型的,每年给予120万元的补助;

  (四)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市财政各安排50%。

  第七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新开辟外贸班轮航线补助的对象,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新增开行外贸集装箱周班直航航线,稳定运行半年(含)以上且航线开行率不低于80%的航运企业。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助标准:

  (一)使用3000TEU以上船型(含)的,第一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400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7.5万元。第二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320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6万元。第三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256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4.5万元。

  (二)使用1000TEU(含)—3000TEU船型的,第一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300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6万元。第二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240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4.5万元。第三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192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3万元。

  (三)使用1000TEU以下船型的,第一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200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4万元。第二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160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3万元。第三年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128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2.5万元。

  (四)新增航线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且不得与本细则第六条叠加。新增航线补助满3年的,按第六条标准继续补助。

  (五)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市财政各安排50%。

  第八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开展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的补助对象,是指承揽自治区以外海铁联运集装箱经广西北部湾港进出口的的货代公司(铁路货票的托运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当年完成集装箱运输量比上年实际增长的部分,按200元/箱给予补助(空箱不补贴);

  (二)当年完成的集装箱运输量中的存量部分,按50元/箱给予补助(空箱不补贴);

  (三)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市财政各安排50%。

  第九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新开通广西北部湾港集装箱“五定”班列补助的对象,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新开通的集装箱“五定”班列,稳定运行半年且正常运营1年(含)以上、每周开行达到单向2次(含)以上的运营商,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补助(需扣除已获得的自治区财政同类补助。自治区财政同类补助不足800万元的'补足800万元;超过800万元的不再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第十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补助对象,是指自治区内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广西北部湾港进出的生产贸易企业。该企业当年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广西北部湾港进出的集装箱量(重箱)新增100TEU(含)以上的,新增部分按100元/标箱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市财政各安排50%。

  第十一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第(六)款的补助对象,是指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的主要从事海运业务的航运企业。运力规模指企业自有运力。其中,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包括:

  (一)2014年1月1日前已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运力规模不足10万载重吨,在2014年1月1日以后运力规模增加至10万载重吨,且维持该运力规模达1年(含)以上;

  (二)2014年1月1日以后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注册时运力规模不足10万载重吨,在政策执行期间增长至10万载重吨的,并维持该运力规模达1年(含)以上;

  (三)2014年1月1日以后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注册时运力规模已达10万载重吨的,并维持该运力规模达1年(含)以上。

  对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补助100万元。对同一企业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第十二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桂交财务发〔2009〕57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补助的对象,是指具有国际道路运输资质且已开行广西至东盟国家的客货运输线路的运输企业、经交通运输部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的甩挂运输项目试点企业。

  (一)具有国际道路运输资质且已开行广西至东盟国家的客货运输线路的运输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客车按0.8元/车公里补助,货车按0.5元/车公里补助。

  2、补助额=该线路往返1次里程×往返次数×补助标准。车辆往返次数以出境次数为准。

  3、已经开通的线路从2014年起补助,以后新增开通的线路从开通当年起补助,每条线路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二)经交通运输部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的甩挂运输项目试点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甩挂运输车辆按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实际行驶的线路和里程,按0.5元/车公里补助。

  2、从2016年起补助,每个企业甩挂运输车辆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三)国际直达运输车辆和甩挂运输车辆重复的,只能申领其中一项补助。

  (四)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客货运班线始发地政府、甩挂运输企业所在地政府各安排50%。

  第十四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补助的对象,指2014年1月1日以后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设立的,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对该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助,同一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所在市财政分别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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