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新规定

2020-08-26工作计划

2017年民航新规定

  岁末年初之际又有一批新规将要实施,其中也包括民航领域。下面就一起来看看2017年民航新规定是什么吧!

  按计划,2017年1月1日开始,民航业将实施多个新规,包括《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7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

  这些新规中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允许中国机场实行“一证通关”。“一证通关”是指乘客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顺利实现通关。但省去的也只是打印登机牌的步骤,安检依旧要进行。

  此外,在航班延误的责任划分方面,新规也进一步明确。

  2017年1月1日起,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航班发生备降这三种情况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在发生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应当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特别指出,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

  对于航班延误原因的调查将由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负责调查与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确认结果。

  除了上面这些,新规还对候机、安检过程中的一些旅客行为做出了规定。

  旅客使用伪造、变造的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伪报品名运输或者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等等。将被机场安检部门采取特殊情况处置措施。

  而旅客在安检过程中被发现的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安检部门应当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暂存期限为30天。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处置航班延误,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安机关,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航班始发点或者经停点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机场时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也适用本规定。

  货邮航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二)“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三)“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五)“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六)“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七)“大面积航班延误”是指机场在某一时段内一定数量的进、出港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导致大量旅客滞留的情况。某一机场的大面积航班延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航班量、机场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的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班正常保障

  第五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建立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保证航班正点运营。

  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应当包括航班正常工作的牵头部门、管理措施、考核制度等内容。

  第六条承运人应当按照获得的航班时刻运营航班。

  第七条承运人应当提高航空器及运行人员的运行能力,充分利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效的精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积极开展相关新技术的应用,保障航班安全、正常运行。

  第八条承运人应当合理安排运力和调配机组,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障航站楼、飞行区的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减少因设施设备故障导致的航班延误。

  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与空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研究优化机坪运行管理,提高地面运行效率,并对所有进出港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效的精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积极开展相关新技术的应用,保障航班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地面服务代理人、自营地面服务业务的承运人、代理承运人地面服务业务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障业务的实际需求配备足够数量的运行保障设备和人员。

  第十三条空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严格执行空管运行工作程序和标准,加快空中流量,保证航班正常。

  第十四条空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积极推动新技术应用,提高运行保障能力,保证航班正常。

  第十五条空管部门应当加强天气监测和预报能力建设,按照规定为承运人提供准确的航空气象服务。

  第十六条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做好航油供应、航材保障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减少因自身原因影响航班正常。

  第三章 延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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