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婚假新规定

2020-08-27工作计划

安徽省2016年婚假新规定

  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或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2016安徽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新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扩展阅读】

  1、提倡生育两个孩子

  现行计生法规定: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修正草案规定: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规定。

  2、独生子女光荣证或将退出舞台

  现行计生法规定: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该证的夫妻,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修正草案删除了上述规定。

  3、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现行计生法十八条规定: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修正草案十八条规定: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4、删晚婚晚育说辞,保留延长生育假奖励

  现行计生法规定: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嫁、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正草案规定:

  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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