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10个月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出台实施以来已经有十个月了,那么有什么成效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10个月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昨天成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执法检查组,本月中旬起,检查组将在本市开展控烟执法检查。据悉,自去年6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本市已对1331名违法吸烟者进行处罚。
《条例》实施10个月
处罚1331人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自去年6月1日实施以来,截至今年3月底,市公共卫生服务热线共受理控烟投诉举报16976件,卫生监督员共发现不合格单位7395户次,有376家单位因整改不到位被行政处罚,有1331名违法吸烟者被处罚,共计罚款105.47万元。
中国控烟协会对《条例》实施前后三个月暗访对比显示,公共场所吸烟人数从11.3%下降到3.8%;餐馆发现吸烟现象的比例明显下降,由原来的40.3%下降到14.8%;吸烟现象变化最明显的是餐馆大厅,发现吸烟现象的比例由32.4%下降到5.1%。根据中国烟草统计年鉴的数据,全市2015年烟草销售量比上一年度下降2.71%。
另外,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工商部门已对全市38起在幼儿园中小学周边新办售烟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346起到期不再延续。经劝导,未到期主动放弃在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经营卷烟256户,自动歇业7户。
候机区控烟难
每天上万旅客想抽烟
根据相关部门在开展控烟治理工作中的反馈,一些网站售烟行为成为监管难题,机场候机区控烟也是执法难点之一。
据民航首都机场地区爱卫会介绍,机场14个吸烟室关闭后,候机区吸烟暴露了一些问题。每天约有1.15万名旅客在候机区有吸烟需求,而大量的吸烟旅客因吸烟需求反复进出安检,旅客试图携带火柴、打火机,甚至将火种藏在身体的隐私部位,导致安检运行压力增加。
此外,遇航班延误等特殊情况,隔离区内吸烟旅客诉求得不到满足,极易发生旅客焦躁情绪。航站楼隔离区外残疾人卫生间和母婴室因门能上锁,经常有接机或候机人员吸烟情况发生。
执法检查时间表
●4月中旬
对本市的机关、医院、学校、餐饮、娱乐等重点场所控烟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对学校向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及预防学生吸烟措施的落实情况、对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的贯彻实施情况等。
●5月中旬至6月中旬
召开专题研讨会和征求意见会
●6月中旬至7月上旬
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7月下旬
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 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 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