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12月起施行

2020-08-27工作计划

《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2016年12月起施行

  近日,新颁布的《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将于2016年12月起施行,那么,下面随小编一起来了解相关内容吧。

  日前,《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该《规定》是在此前实施的《泉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完善。《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居住证申领条件,并在教育、文化等领域拓宽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连续就读也可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我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公民在我市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领居住证。

  这三项条件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其中“连续就读”一项,是在本次修订中,《规定》进一步放宽的申领条件。符合这项要求的公民只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所、站)采集人像信息,填写《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提交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即可办理居住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资助范围

  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公民,享有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科技、劳动就业、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法律援助、人才优待等基本公共服务。

  本次印发实施的《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在基本公共教育方面,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政策资助范围,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可以在本地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报考“高职单招”。有在本市高中就读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在基本公共文化体育科技方面,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我市规定的公益性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群众文化、群众体育等公共文化服务。

  此外,修订完善后的《规定》,还允许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公民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领取新证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受理后15日内发放居住证。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在《规定》施行之前领取的《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证件持有人继续居住,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附《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全文:

  为了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我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

  (三)公安机关是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和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人社、工商、国土、住建、教育等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发改、经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国土、住建、文广新、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委托,可以代理申领居住证受理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五)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流动人口数量及分布,合理设立受理机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管理、发放等工作。

  二、申领和发放

  (一)申领条件。公民在我市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领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2.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3.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二)申报材料。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所、站)采集人像信息,填写《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提交居民身份证以及以下相关材料:

  1.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规定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等。

  2.符合“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规定的,应当提交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符合“连续就读”条件规定的,应当提交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发证时限。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发放居住证。

  (四)发证机关。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补办申请。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六)变更申请。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换发居住证,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新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1.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不变;在同一设区的市但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均连续计算。

  2.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设区的市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计算。

  (七)未成年人及特殊人群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办理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签注,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规定中要求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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