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市网约车细则
10月9日,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三个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23日,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今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两个改革文件对国家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方向、重点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网约车规范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网约车的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约车管理的有关要求,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会同法制、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通信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先后多次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乘客代表、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等各界人士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反复论证、起草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三个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出租汽车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的科学定位,要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问题导向、依法规范、齐抓共管”的基本原则。要积极推进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巡游车转型升级、改革价格形成机制、实施运力动态调整、启动出租汽车区域经营、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设施、强化市场监管、建设信用体系等重点改革任务。同时,该意见还对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天津市要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该办法强调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要承担承运人责任,有效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天津市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和许可申办程序进行了规定和细化。
《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中明确,天津市鼓励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合乘各方自愿民事行为,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该规定还明确,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服务及其他 非法营运活动,对以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主旨】为 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 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除遵守《办法》外,还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发展原则】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运价】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人力社保、发展改革、通信、税务、市场监管、网信、商务、工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对 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通信、工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七部 门《关于对申请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以及对网约车经营服务事中事后联合监管的通知》的规定,对其线上服务能力进行认定,凡符合条件的,应出具线上 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证明。
第七条【平台申请条件】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应符合《办法》的有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