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2020-08-29工作计划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是关于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草案)》已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现将《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草案)》在中国嘉兴网和嘉兴人大门户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秸秆露天焚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水稻、大(小)麦、玉米、油菜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茎秆的农作物收获后残留的茎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农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焚烧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秸秆露天禁烧的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业参与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兴媒体等应当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公益宣传活动。

  第七条 鼓励创建无秸秆露天焚烧村。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全年无秸秆露天焚烧的村以及在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村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举报秸秆露天焚烧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第九条 农业生产主体应当及时收集、处置秸秆。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禁止在河道、湖泊、沟渠等水体内弃置秸秆。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秸秆露天禁烧公约,并组织实施;

  (二)在本村范围内发现有秸秆露天焚烧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

  (三)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综合利用秸秆。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制定。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秸秆收贮中心(站),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工程建设,支持开展秸秆的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

  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和企业到镇(街道)和村设立秸秆收贮中心(站)。

  第十三条 建设秸秆收贮中心(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秸秆收集、贮存能力相适应的机械设备;

  (二)拥有必要的防雨、防火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秸秆资源信息平台,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收贮中心(站)、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信息平台综合利用秸秆。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设备、产品、项目纳入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的扶持范围:

  (一)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的;

  (二)建设秸秆收贮中心(站)的;

  (三)研发和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

  (四)实施秸秆肥料化、能源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项目的。

  前款规定政府扶持的具体目录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截留、挪用、侵占秸秆综合利用政府扶持资金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及时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农业生产主体对秸秆收集、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被他人露天焚烧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焚烧当事人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因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视情形取消当年度的有关涉农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在本辖区内根据授权履行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根据授权履行镇级人民政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

  利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 何伟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在,我就《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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