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章程(全文)
陕西师范大学简称陕西师大、陕师大,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陕西师范大学章程,欢迎大家阅读。
陕西师范大学章程
序 言
陕西师范大学的前身是1944年成立的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1949年,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与国立西北大学文学院教育系合并成立西北大学师范学院。1952年西北大学师范学院独立设置,1954年经政务院批准更名为西安师范学院。1960年西安师范学院与陕西师范学院(1956年成立)合并,定名为陕西师范大学。1978年划归教育部管理。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
陕西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以“崇真务实、开放包容、追求卓越”为办学理念,以建设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为办学目标,着力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卓越教师和教育家,具有突出创新精神的各类专门人才,推动国家、民族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优秀公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术自由,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陕西师范大学,简称陕西师大、陕师大;英文名称为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简称SNNU。
学校法定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设有雁塔、长安两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长安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核定的标准,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人文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医学等领域的学科门类。
第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章 学 生
第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文献信息;
(二)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开展学术交流、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学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支持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学校提供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障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听证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无学籍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与受教育者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五条 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及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校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及本单位领导班子的产生与调整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与业务水平;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教师是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相关申诉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分类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提高职业素质、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或退职。
离退休教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享受相应待遇。学校按照国家和本校有关规定对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服务,鼓励、支持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发展继续贡献力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