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新规定长春

2020-08-29工作计划

2016年婚假新规定长春

  22日一早,微博、微信朋友圈便被一条消息刷屏了——“明年起晚婚假将取消”,具体到长春,就是15天的晚婚假将变为3天。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其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假的规定。如果获得通过,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晚婚假有15天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年满20岁,男性年满22岁,方可结婚。晚婚是指初婚男女双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各推迟3周岁,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

  所以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假是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础上延长,各地规定不同,10天到20多天不等。上海、北京为10天,江西、广东等地为13天,江西、云南等地为18天,安徽、陕西等地为23天。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12天。也就是说,吉林省晚婚假为15天。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新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修正案删除了对晚婚的奖励

  21日提交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正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意味着“晚婚假”这一带着时代特色的词语将逐步淡出计生领域。

  晚婚假将取消激起千层浪

  “明年起晚婚假或取消”这一消息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众多网友的评论。

  “就是为了晚婚假才没找对象,现在找已经来不及了,累觉不爱。”“为了手头上的事特意没请假,想着明年请,这是要人不干活儿了吗?”“能在这几天找到一个去领证的人吗?”一条又一条评论都在诉说着对晚婚假将要取消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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