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97号)和山西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二[2014]18号)》,结合晋城市工作实际,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分配原则:
(一)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的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对城市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造成影响的重污染行业污染治理等。
(二)注重实效。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考核结果安排资金。
(三)集中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轻重缓急,集中安排用于某一区域或某一类别项目建设,足额打足,不留缺口,整体推进。
(四)公平公正。专项资金分配采取核定项目、核定补助资金的方法或因素分配,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 资金分配方式
(一)上级核定到具体补助项目和金额的,按上级文件规定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
(二)对于市区及周边锅炉取缔、市区出租车和公交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加油站和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市区大中型餐饮业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市区中小餐饮业煤改气项目等属于普惠制政策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标准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
(三)对于市级大气环境监测、预警、应急能力建设等,经市政府批准后,将资金下达具体实施单位。
(四)除上述以外其他资金的分配,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依据《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晋城市环保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的要求,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其中:对县级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切块分配到县,并考虑以下因素:
1、细颗粒物浓度下降率。根据《晋城市政府下达市区及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市细颗粒物浓度总体目标均为PM2.5下降20%,占资金分配因素权重的10%。
2、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重点任务。指列入晋城市政府下达《市区及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年度重点工作,占资金分配因素权重的60%。
3、各县(市、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中减排量。指《晋城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各县(市、区)的.污染物削减量,占资金分配因素权重的30%。
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及各因素所占权重,可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及工作任务实施情况进行适时适当调整。
第五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采取当年预拔、次年清算的方式实施。
(一)资金预拔。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分配因素,测算每年应补助的资金额度。每年6月底前,按预计补助资金额度的90%预拨,其余10%待核查核实后予以清算。
(二)资金清算。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最迟在次年5月底完成对有关享受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单位进行绩效核查核实工作。享受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单位于4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报告专项资金项目完成落实情况报告及污染物减排量、污染治理任务及投入完成情况、细颗粒物浓度下降率等相关数据因素。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有关单位上年度完成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核实后,根据核查核实情况实施多退少补或对未完成项目收回资金等清算工作。
第六条 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区分轻重缓急,专项资金全部统筹用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第七条 有关县(市、区)及市直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统筹用于符合规定的支出,专款专用,专帐专科目记录,并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要集中使用。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和轻重缓急,可将专项资金集中安排某一类或某一区域项目建设,整体推进。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可利用专项资金全额打足,不留缺口。市直各部门、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履行项目建设程序,确保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并于收到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安排情况书面(同时通过财政内网邮箱报电子版)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市直及各县(市、区)财政、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污染物减排以及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5.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6.大气污染防治简报
7.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