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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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章程
序 言
北京理工大学(下称学校)的前身是1940年成立于延安的自然科学院,历经晋察冀边区工业专门学校、华北大学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49年定址北京,并接收中法大学校本部和数理化三个系,1952年定名为北京工业学院,1988年更名为北京理工大学。
学校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理工科大学,继承和弘扬延安精神,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一切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出发、一切从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出发、一切从奉献伟大祖国出发,践行“德以明理、学以精工”的校训,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和“实事求是,不自以为是”的学风,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世界教育科技发展前沿,促进国防科技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理工大学,英译名: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中文简称:北理工,英文缩写:BIT。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办学场所包括北京中关村校区、良乡校区、西山实验区,河北秦皇岛校区,广东珠海校区等。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以实施包括留学生在内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各类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六条 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和第一价值追求,以“高远的理想、精深的学术、强健的体魄、恬美的心境”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学术为基、育人为本,科学制定教学和科研评价标准,建立质量保障机制,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产出水平。
第八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家工业化、信息化、国防现代化重大需求,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强地、扬信、拓天”的学科特色,实施“学科优化、强师兴校、教育创新、科研提升、开放发展、深化改革”等战略,促进理工并重、理工融合、工理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与交叉融合,建设“特色鲜明、理工为主”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九条 学校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活动的独立性,为师生员工在教学、研究、学习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师生员工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
第十条 学校遵循平等、友好、互惠的原则,与地方人民政府、国(境)内外大学、教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开展教育科研合作与文化交流。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管,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核准学校章程,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和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和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二)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文化交流和对外合作;
(四)聘用和使用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调整薪酬标准及分配方式,依法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给予考评、奖励和惩处;
(五)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确定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本章程;接受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办学标准;保护学校资产不受侵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理需求提供扶持和帮助;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职责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按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三)按规定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规定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八)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与学校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责,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
(七)与学校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二)按规定使用公共资源,享受国家、学校的奖励和资助;
(三)按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四)按规定获得学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与学校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学校教育和管理,修德践行,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
(八)与学校约定的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中外人士,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员等。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和支持校友发展,并向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