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定了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代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组织(以下简称“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当以会议决议、决定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吸收采纳的情况。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建立聘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教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教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校区)、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赞成票过半数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联合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非在编的教职工较多的学校,非在编的教职工代表应当占有适当名额。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届为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通过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撤换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代表。因调离或退休不能履职的代表,应及时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建议和意见;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