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施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3〕120号)和省环保厅、物价局、质监局、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在用机动车工况法排气检测工作实施方案》(闽环保防〔2014〕26号)及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通告》(泉环保〔2015〕157号)要求,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规定
(一)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不含新车和免检范围内的机动车,下同),必须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期限一致。在用机动车转入本市,或在本市辖区内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手续前,必须重新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本市在用机动车需要委托异地检测的,应向市环保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书。
(二)在用机动车经排气检测合格的,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经排气检测不合格的,应在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厂进行排气控制的维修治理,凭维修治理凭证到同一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三)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由取得福建省环保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根据《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委托福清通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3家机动车环检机构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的通知》(闽环防函〔2015〕151号),我市首批1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取得《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具体名单已在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qzepb.gov.cn)公告;今后增加新的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将及时公告。
二、检测方法和标准
(一)本市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监控,检测方法和标准执行《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5/1300-2012)规定。
(二)本市压燃式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监控,检测方法和标准执行《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5/1301-2012)规定。
(三)上述标准实施期间若被修订,则按新标准执行。未纳入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的车辆,仍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进行检测。
三、检测收费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15〕69号)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收费标准。
四、其它事项
(一)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告》规定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
(二)对违反机动车环保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的机构,由环保、质监、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职责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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