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近日,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户外广告不得擅自变更
按照《条例》,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招牌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邻招牌和谐统一,单位迁移或者歇业时应当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还应遵守规划、技术规范、城市夜景灯光设置要求、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以及环保和节能要求等主要规定。
对于招牌设置,《条例》规定,除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外,还要遵守这些:仅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书写联系方式、地址以及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等;不得附着张贴、悬挂、安装小布幔、小灯箱、镂空字、小牌匾以及游走字幕显示屏等设施;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需要设置招牌的,应当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设置等。
禁止
八种情形禁设户外广告和招牌
《条例》明确,这些情形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利用城市桥梁、隧道、立交桥、建筑物屋顶、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的,或者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使用的;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审批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许可制度
《条例》提到,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许可制度。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批、监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对于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需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
处罚
擅自设置最高可罚20万元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如违反,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户外广告许可证件。
关于《条例》,你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于本月28日前通过三种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传真:0371-67446680,电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通信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702室)邮编:450006
附: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整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送审稿)》,经市政府法制办初步审查,拟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7年2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传 真:0371-67446680
电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702室) 邮编:450006
2017年2月22日
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建成区;
(二)规划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三)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共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以及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指示牌、标识牌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园林、水利、物价等部门及通信、气象、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健康美观、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六条【行业自律】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鼓励户外广告创新、创意,提升城市广告艺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