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打非治违实施方案

2020-08-22会议方案

社区打非治违实施方案

  为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CN人才网小编为大家分享了以下社区打非治违实施方案,希望可以帮到你~!

  篇一:社区打非治违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201X年以来“打非治违”工作成果,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根据省、市、区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街道实际,决定从201X年2月下旬起,在全街道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非治违”集中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行动领导小组

  街道成立“打非治违”集中行动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李阳武任组长,副主任邹太平任副组长,各社区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站,由安监站站长陈天虹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重点对象

  在全街道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集中行动,重点在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含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交通建设施工、电力建设施工、水利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城市工业灾害防治、民用爆炸物品、冶金、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学校、特种设备、电力等高危行业领域开展行动。

  三、重点内容

  1.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制度缺陷。

  四、重点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打非治违”主体责任,积极组织本辖区内的“打非治违”工作,协助区相关部门集中执法、集中行动,严厉打击本辖区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五、工作安排

  (一)摸底排查、动员部署阶段(2月下旬—3月上旬)

  1.广泛宣传发动。各社区要认真开展宣传动员,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层层召开动员部署大会,深入贯彻传达国家及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多项决策部署和“打非治违”的工作要求,将精神传达到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打非治违”的浓厚氛围。

  2.深入排查摸底。积极开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应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的名单整理造册,建立台账,做到底子清楚、情况明了、目标准确。

  3.认真安排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社区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打非治违”集中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在全街精心组织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打非治违”攻坚战。

  (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阶段(3月中旬—5月上旬)

  街道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集中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证照过期的、逾期不能整改达标取证的,提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区政府联合执法。

  (三)总结通报阶段(5月中旬)

  各社区要对本辖区开展“打非治违”集中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及时向街道安监站报送,街道安监站将各社区报送的资料汇总,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突出重点,严厉打击。标本兼治,着眼长效,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及时报送信息,报告重要情况。各社区将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分别于3月13日、5月6日前报街道安监站。

  篇二:社区打非治违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X〕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X〕4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榕政办〔201X〕82号)和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台政办〔201X〕56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市、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统一部署的要求,决定从201X年5月初至9月底,在全街道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依据法规、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促进安全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预防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全街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范围和对象

  结合我街道实际,以危险化学品、校车校舍、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领域和近三年发生事故或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单位)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开展专项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及工作分工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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