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原审计报告准则的主要内容

2018-07-20审计报告

  (一)完善了审计报告的定义

  原审计报告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考虑到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因此将“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修改为“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

 (二)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目前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相当部分的执业人士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就是真实的;法律界则认为,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应是审计结果的真实,不能说审计过程真实就是审计报告的真实。从国内外审计实践看,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存在通同舞弊的可能,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出具的审计报告仍然可能是失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外的法律通常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免责条款。因此,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但不提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避免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的理解差异。此外,原审计报告准则对审计报告合法性的定义过于空泛,因此也一并删除。

  (三)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的标准审计报告格式包括范围段和意见段。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将原来的范围段分解为引言段和范围段,使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有助于审计报告使用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性质。与原审计报告格式相比,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要求,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删除引言段中对其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通常受到了限制,未能完成必要的审计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应在审计报告中出现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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